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5-08 08:39:35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7日讯(通讯员 马皓韬)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原本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小周,转头也因为自己的“任性”违约,站上了“被告席”。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小周支付委托代理费1.6万元。
因小吴未按约支付劳务款27万元,小周找到临湘某律所要求“打官司”。2023年4月,小周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用2.1万元,合同有效期至委托代理事项办理完毕时止(包括调解、判决、自行和解或撤诉)。合同签订后,律所指派律师草拟了民事诉状,将证据材料编订成册制作证据目录,向管辖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
因在案件开庭前,小周与小吴达成了和解,律师按小周的要求草拟了撤诉申请书,但未及时递交法院。开庭当天,小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事后律所向小周主张2.1万元代理费,小周认为律所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未予支付。
2024年4月,律所将小周诉至临湘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间成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原告是否在办理被告与他人劳务纠纷一案中完全履行委托代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原告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材料整理等相关工作,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在案件开庭前,被告自行与案外人小吴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经作出了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根据被告与小吴劳务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原告存在未及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的行为,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鉴于原告在委托代理期间积极整理证据、书写民事起诉状、移送案件等事宜完成了大部分委托事项,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调解意向,酌情认定被告支付原告委托代理费1.6万元。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不仅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更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基石。本案中小周因相对人违约遭受损失,却在自身履约时背离诚信原则,拒绝支付律所已履行部分委托事务对应的代理费用,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契约精神的破坏。而该律所虽积极完成证据整理、诉状撰写等大部分委托事项,但未及时提交撤诉申请书,同样违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操守。唯有当事人都将诚信理念贯穿契约履行全过程,才能实现法律关系的良性互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底线。(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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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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