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蓝”守护“城市美”⑫丨永州城管通报4起建筑垃圾类典型违法案例

永州城管局     2025-05-03 00:23:22

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永州城管部门持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格依法行政,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提升市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案例一: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路面

2025320,蓝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城东路时,发现路面有大量黄泥巴,长约35米,宽约2米。经盾痕调查到是周某在蓝山县塔峰镇一市场周边拆房项目工地驾驶渣土车运输建筑垃圾时,渣土车带泥运行污染城东路路面,造成道路污染、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篇第二项,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城市道路上运输砂土、石灰、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5年3月27日,冷水滩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所雇佣的渣土运输车在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湘江西路木材总厂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经现场勘查,约30立方米。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前将倾倒的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4月3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倾倒的建筑垃圾已清理运输到指定地点。该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整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548,道局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何某驾驶渣土运输车在工业大道路口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2025年3月2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现场核查,蒋某在位于零陵区七里店街道日升西路老埠头贺家2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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