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公司要支付两倍工资吗?法院判了!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4-30 17:53:2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30日讯(通讯员 付琦 霍家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口头约定便让劳动者上岗工作,直至离职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二倍惩罚性赔偿能够得到支持吗?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支付原告李某二倍工资。

2022年11月,李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安保工作,约定每月工资为3800元,但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0月,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物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费用共计25067.47元。李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湘阴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41760.48元以及经济补偿金4015.43元。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曾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发送了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是李某故意逃避签订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双方对此均无争议。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李某从入职到离职共10.5个月符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的情况,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一个月工资3800元,原告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某物业公司辩称已向李某发送了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在李某离职前发送,也无法证明李某实际收到相关通知,故不能据此认定李某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再者,自李某入职长达十一个月,某物业公司一直怠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某物业公司辩称受疫情影响显然理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李某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0月6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应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为标准计算,同时扣除该时段被告已向原告正常支付的工资,故被告还须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36100元(3800元/月*9.5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长期怠于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致使李某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倍工资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对用人单位而言,公司应当遵守法律合法合规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免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倘若劳动者以不作为形式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意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谋利,用人单位能证明其履行了通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具备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则不会再受到该项惩罚。


责编:王相辉

一审:吴天琦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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