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5-04-30 16:18:48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30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孙红梅)王俪(化名)辞去传播公司团播工作后,老东家扣了最后一月工资不发,她诉诸法律维权。4月29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报该案,经过长沙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王俪的相关诉求。
涉事公司拒绝配合法院调查
2023年9月,王俪入职某传媒公司从事团播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工作6个月后,王俪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于2024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解除后,王俪迟迟未收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多次向公司索要均遭拒。王俪将老东家起诉至芙蓉区人民法院,索要2024年2月工资47566.3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传媒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王俪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王俪提交的涉工资金额的证据未加盖某传媒公司公章,法院无法确认公司欠付王俪工资金额。
法院为更好地查明事实,根据王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开具调查令,调查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王俪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字、捺印的工资表及工资收入情况等材料。面对法院的调查,某传媒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供王俪的工资记录,企图逃避法律的审判。
法院直接采信原告方提交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本案中,王俪虽只能向法院提交微信工作群中未加盖某传媒公司公章的业绩表格复印件,但某传媒公司经法院调查,拒不向法院提交王俪的工资记录,故法院依法认定王俪提交的业绩表格复印件为真实。
业绩表格复印件载明王俪2024年2月的工资金额为47566.3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传媒公司向王俪支付2024年2月工资47566.3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判决作出后,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的义务。如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者工资档案备查,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不能向法院提交劳动者的工资记录,或用人单位虽保存了劳动者的工资记录但拒不向法院提交,则法院将采信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资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编: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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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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