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公众号 2025-04-30 09:46:44
低价拿货
一个月狂赚3万
是吸金风口
还是违法陷阱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小迷糊”注册商标商品刑事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张某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三家店铺,并通过网络找到了一家提供假冒“
”牌小迷糊肌源洁面蜜产品的上游供货商。在明知是假冒且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张某仍然通过代销和自发货等方式在这三家店铺出售假冒“
”牌小迷糊肌源洁面蜜产品。短短一个月,张某累计销售涉案产品5000余件,销售金额9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
部分消费者表示,在使用涉案产品后出现了皮肤刺痛等症状。经鉴定,涉案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谷海涯
当前,一些经营主体存在“侵权大不了赔钱”的错误观念,甚至以为民事赔偿能“买断”刑事责任。殊不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旦突破刑法底线,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
2025年4月26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根据《解释》规定,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唯有恪守法律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岳麓区人民法院
责编:李玉梅
一审:李玉梅
二审:王文
三审: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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