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丨湘潭市医保局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4-29 22:28:44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为健全医保监管体系,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湘医保发〔2025〕1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监督员选聘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心医疗保障事业,坚守为民情怀,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未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没有出现严重失信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方面问题;

(五)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具备专业技能,善于联系群众,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督员职责;

(六)保守秘密、遵守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泄露参与监督活动获悉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二、社会监督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

(二)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及时反馈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三)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

(四)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宣传、培训、研讨、监督检查等活动;

(五)关注民声舆情,反映社会各方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弘扬正能量。

三、社会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社会监督员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觉维护医保部门的形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时必须持有监督员工作证,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无关的活动,不得借社会监督员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工作中接受或索取财物。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对外传播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信息。

(四)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的,应当回避,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借机宣泄私愤、打击报复。

(五)遵守其他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在监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社会监督员聘用程序

(一)申报。采取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请单位或个人按照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推荐或自荐,并填写推荐表,于2025年5月19日前报至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

(二)审核。市医疗保障局将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情况确定拟聘用社会监督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发给《湘潭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证》。

五、社会监督员聘用期限

湘潭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情况续聘或另聘。聘期内义务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不领取报酬。社会监督员对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医保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和《湖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联系人:文博,联系电话:58531559,邮箱:xtybjjjg@163.com)

附件:湘潭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推荐(自荐)表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责编:彭婷

一审:彭婷

二审:颜石敦

三审:白培生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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