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平江县司法局加义司法所:法理情交融,妥善化解非婚同居经济纠纷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4-29 17:02:47

近日,平江县司法局加义司法所成功指导调解一起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情与法的平衡达成和解,以补偿协议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

案件背景

据悉,周某(男)与熊某(女)于2018年相识,2022年以恋人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1月,熊某在未告知周某的情况下,与曾某登记结婚。周某得知后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向熊某要求经济补偿。双方自行协商无果,矛盾逐渐升级,后熊某报警。加义司法所得知该情况后迅速介入并积极开展调解指导工作

指导调解

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法律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于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因此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鉴于周某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财产或特殊经济约定,于是工作人员便从情感补偿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冷静协商

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熊某同意向周某支付补偿款,双方就此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延伸阅读

“非婚同居关系缺乏法定保障,容易引发经济和情感上双重风险。”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当事人往往因举证困难而难以在此类纠纷中有效维权。为此,工作人员建议,在同居期间,对于大额财物往来应保留好相关凭证,如有必要可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以柔性方式解决民间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

此次纠纷成功调解,不仅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生动展现了基层治理实践中法治与情理的巧妙平衡,为今后类似经济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实践范例,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贡献了积极力量。(罗展红 何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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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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