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4-25 20:36:18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故事】
近年来,全民健身驶入“快车道”,学校、单位、社区积极响应,纷纷组织大家参与打球、登山、跳绳等文体活动。参与人员在活动中突发意外事故,组织者该不该赔偿?
怎样平衡“风险自担”与“组织责任”?记者梳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例,厘清背后的法律问题。
2年前,李某主动报名参加小区业委会组织的乒乓球赛,比赛途中,李某突然晕倒,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亲属将小区业委会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索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业委会作为活动组织者,赛前已进行风险安全提示,并制定应急预案;李某晕倒后,业委会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联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李某已尽到应有的救助义务;该活动系公益性质,仅有十几人参与,小区业委会已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另查明认定,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前在社区多次参加乒乓球活动,对自身健康状况和乒乓球运动风险具备基本认知能力;李某明知自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且曾做过冠脉支架植入术,仍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乒乓球比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依法驳回李某亲属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陈泽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案例中,小区业委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李某的意外死亡令人惋惜,但不能因此不适当地加大组织者的责任承担和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愿组织者多一份细心,参与者多一份自知,共同助力全民健康,让各类文体活动参与者开心又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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