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4-25 20:11:52
一辆货车、数千条假烟、货值70万余元……看似普通的运输订单背后,竟藏着足以“刑”毁人生的法律风险!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假烟案件,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2024年4月15日,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仍在上线的安排下,作为车手驾驶轿车运送假冒伪劣香烟至江苏某地。后被告人朱某发现有车跟踪,将车停在江苏某服务区后逃跑,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有1516条香烟,经鉴定均为假冒伪劣香烟,共计价值277880元。
2024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仍在上线的安排下,驾驶一辆装载了1529条伪劣香烟的汽车由广州市前往武汉市送货,途经许广高速汨罗段时被汨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汨罗市公安局民警现场对朱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发现该车一共装载1529条卷制香烟。经鉴定,该1529条香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总计454730元。另外,被告人朱某在帮助运送假冒伪劣香烟的过程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而帮助运输,运输香烟货值金额共计732610元,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运输假烟为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烟草制品,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仍提供运输帮助,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虽未直接“销售”,但其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为谋取高额运费仍帮助运输,客观上助力了假烟的流通,其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应当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运输从业者的“避坑指南”
三拒原则:(1)拒运不明货物,运货前应要求货主提供货物清单、合法来源证明等;(2)拒收“天价运费”,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报酬往往伴随高风险,需要仔细斟酌;(3)拒绝“特殊要求”,如要求关闭GPS、拆封货物、躲避执法检查等。
两查一报:(1)运货前查验货物,如在签订合同时提前约定运输者具有验货权;(2)核查资质,若是运输烟草需查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3)及时举报,发现疑似假烟,立即向公安机关或烟草局举报。
运输行业是经济发展的“血管”,但若为了利益输送“毒血”,终将付出惨痛的代价!广大从业者务必绷紧法律之弦,莫让车轮驶向犯罪深渊。(向玉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业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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