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4-25 17:37:35

4月25日,正值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岳阳段并殷殷嘱托“守护好一江碧水”七周年。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岳阳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采取“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最终判决被告胡某某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5975元。

庭审现场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0日18时许,胡某某在长江岳阳段杨林山水域监利水政趸船上使用锚竿、锚钩实施非法捕捞,直至当日22时20分,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胡某某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16尾70.35公斤,其中白鲢14尾53公斤,麻鲢2尾17.35公斤。

经机构鉴定评估,胡某某所使用的渔具为禁用的钩刺耙刺类渔具;实施非法捕捞的水域位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长江监利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会造破坏相关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钩刺耙刺类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严重破坏捕捞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对长江、洞庭湖地区的江豚等特有保护动物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造成威胁,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过法庭释法,胡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均无异议。表示日后会严格遵纪守法,将加强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并以身为戒呼吁身边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宣判后,胡某某已主动缴纳判决由其承担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

法官寄语

渔业资源是保持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君山法院将继续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注重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效能,以实际行动为保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责编:王相辉

一审:周磊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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