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事)例②|简易程序办理“碾米机(0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4-25 11:08:45

娄底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事)例之二

简易程序办理“碾米机(02)”外观设计

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湖南省娄底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是“碾米机(0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被请求人赵某制造销售的相关产品涉嫌侵犯了该专利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属地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属地知识产权局依法组成合议组,并将请求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碾米机”与请求人的“碾米机(02)”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并进行了合议,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因此,根据《湖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晰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本案决定不进行口头审理。合议组在处理过程中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碾米机”的外观形状未落入涉案专利“碾米机(02)”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侵权不成立,依法驳回请求人湖南省娄底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该案件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属地知识产权局在请求娄底市局予以指导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法律适用明晰,依法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办理。该案通过“简易程序”办理,不仅为当事人双方节约了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也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也节约了行政成本,做到效率与公正的统筹兼顾。

(来源: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王美慧

一审:王美慧

二审:肖洋桂

三审:周俊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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