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5-04-17 17:07:13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17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郝立柯)对“吃货”而言,美食是值得花时间挖掘寻找的,而消费点评网站上网友们的真实评价成为很多人挑选美食的参考。好评度越高,店铺被选中的概率就越高。
长沙某公司通过为商户刷好评牟利,被大众点评网运营公司起诉至法院。4月17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代刷好评的公司被判赔10万元。
被告为消费平台商户做的虚假评价。(通讯员供图)
平台起诉“刷单”公司,索赔53.1万元
上海某公司作为大众点评网的运营主体,通过大众点评网站/APP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平台上相关商户评级、用户评论等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选择时的首要参考。
网站运营过程中发现,长沙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和体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帮助大众点评网商户进行虚假的五星好评和优质评价。认为该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上海某公司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诉求被告在《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索赔53.1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于2024年3月才开始实际经营,主营业务为商户提供平台规划数据分析、平台规则培训,且仅为一家店铺提供过刷好评服务,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即便构成竞争关系,大众点评网设定了任何人在未经消费的情况下可进行评价的规则,引导与被告类似的企业为商户提供刷好评业务,对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大众点评网商户进行刷单炒信,获取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原告作为大众点评网经营者,基于海量、真实的用户评价内容吸引用户关注,进而获取流量和关注度,并通过团购、广告等途径获取收益。被告的行为损人利己,二者具有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2024年12月6日,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并在《法治日报》或《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天心区人民法院创谷法庭法官余航表示,本案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刷单炒信”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平台内其他经营者不再诚信经营,使得平台信誉面临瓦解风险。如上情形若不加以规制,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得网络消费普遍处于不信任状态。由此,作为市场经营者的上海某公司及时处理刷单炒信苗头现象,既为自身商誉计,也起到了推动诚信社会建设的客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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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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