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你身边(22)“投资入股”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4-16 11:35:10

编者按:为切实做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积极发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工作站作用,更好为在沪及华东地区湘籍企业和湘籍人士提供志愿法律服务,特开设“律师在你身边”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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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运营中,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企业的凝聚力,很多公司开始采用“投资入股”的方式来激励员工。这种方式虽然能促进企业发展,但也带来了法律上的新问题:员工入股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是劳动关系变了,还是仍然受劳动法的约束?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很多争议,不同的认定结果会对员工和公司产生很大影响。

一、基本案情

小张于2018年7月10日进入一家健身公司工作,担任经理职位。他在职期间接受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分红。公司还为小张缴纳了社会保险。

为了激励员工,公司鼓励员工投资入股并享受分红。小张向公司缴纳了5万元的股份款,并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但这份协议并没有进行股东登记注册。

《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小张因个人原因退出,股份款不予退还,并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小张不需要承担。

2023年6月,因为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小张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小张不满意,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张投资入股,但他并没有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股东注册登记,因此他并没有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小张仍然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并且他的收入主要来自劳动报酬。

此外,公司鼓励是为了激励员工,而小张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这表明入股是一种内部激励政策,类似于一种职工福利。因此,法院判定小张与公司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最终,公司需要支付小张应得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和经济补偿金,并退还小张的5万元股份款。

三、法理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明显的人身、财产和组织隶属性特征。虽然小张缴纳了股份款,但未完成股东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他在法律上并没有获得完整的股东身份和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小张继续在原岗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公司管理,这体现了人身隶属性;他的收入主要来自劳动报酬,表明了财产隶属性。而公司经营债务不需要小张承担,这与真正的股东需承担经营风险明显不同。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未发生实质转变时,应当适用这些法律进行调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小张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公司不能以“投资入股”为由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在面对员工“投资入股”的复杂情形时,不能仅凭“投资入股”的表象就简单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应深入探究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综合考虑是否进行股东登记、劳动管理关系是否改变、收入来源及风险承担等因素,精准认定劳动关系。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面对企业多样化的激励措施时,自身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也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避免试图以不合理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未来,随着企业激励模式的不断创新,类似问题可能会更加频繁出现,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裁判标准,确保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作者:黄荣,湖南浏阳人,上海资深合伙人律师,经济法学硕士,拥有经济法学大学教师、三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等证书,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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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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