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昱 三湘都市报 2025-01-06 20:21:53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6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郭婷)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职能变更,湖南在设立街道的标准上也作出了调整。1月5日,湖南省民政厅就日前公布的《湖南省科学设立街道的标准和程序》(简称《标准》)进行解读。按照新规,湖南设立街道前,需要参考人口和面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边界和驻地、地名管理、适当放宽的情形6个方面的指标。
长沙市街区图。(资料图)
不随便更改老地名,省内避免重名
《标准》要求,拟设街道辖区范围明确,界线清晰连贯,与相邻行政区划之间不交叉重叠,街道办事处驻所辖居委会。地名命名更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规章、政策要求,不随意更改老地名,无不规范地名。拟设街道名称不应在省内重名,并避免同音。地名标志设置全覆盖且符合《地名标志》(GB 17733—2008)规定。
撤并减少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服务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促进功能区与行政区划融合发展的;设立街道的县市区属于山区类型的或位于省级边界的,拟设街道人口指标放宽至不低于4万人。
此外,《标准》还增设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条件。考虑到全省地区间地形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按平原湖区、丘陵区、半山半丘区、山区4种地形类别,分别明确设立街道人口不低于5.5万人、5万人、4.5万人、3.5万人。全省不搞“一刀切”,力求通过标准引导,推动全省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城镇体系格局,助力高质量发展。
按人口、面积、居委会占比明确标准
《标准》指出,县和不设区的市申请设立街道,拟设街道人口不低于5万人,面积不低于3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面积占比不低于15%,居委会数量不低于村(居)总数的30%。
市辖区申请设立街道,拟设街道辖区不全位于城区范围内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面积不低于2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面积占比不低于25%,居委会数量不低于村(居)总数的50%;拟设街道辖区全部位于城区范围内的,人口不低于7万人,面积不低于6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面积占比不低于50%,居委会数量不低于村(居)总数的70%。
民政厅解读,结合外省做法和省直部门意见,将设立街道的人口和面积及居委会占比三个指标按照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应标准,既照顾当前现实,又考虑未来发展。
对公共服务能力提出要求
《标准》要求,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社区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湖南有关部门的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辖区内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垃圾处理率不低于90%。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且综合性应急避难所至少可满足本级行政区域所需避难总人数的60%。
拟设街道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工业企业数量、住宿餐饮业企业数量、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或超市数量等经济建设指标在本县市区乡镇中位于前30%。而从事非农产业的常住人口占比不低于70%。
民政厅解读,街道应具备一定的适应城市发展现状的公共服务能力,应对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方面设置了定性或定量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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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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