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逃逸保险拒赔,司机获刑还需承担61万元赔偿

  三湘都市报   2024-12-17 19:58:01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杨柳 赵丹)男子晚上开车撞倒行人,竟一脚油门跑了,行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举动不但让他面临3年6个月的刑期,还需自行承担61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12月17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常德安乡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官提醒,多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拒赔。

男子驾车撞人后逃逸保险拒赔

5月24日晚,曾某开着小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常德安乡县三岔河镇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在路边步行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驾车逃离现场,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家属、曾某和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曾某和保险公司被起诉到了安乡县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交通肇事逃逸属双方之间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曾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依法依约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曾某自行承担61万元赔偿

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曾某依法应向张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

曾某通过手机向保险公司线上投保,保险公司的线上投保流程中要求投保人阅读《机动车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文件,并对免责事由进行加粗、加黑标识,提醒投保人注意。曾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文件通过确认方式表明其已理解免责条款,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由此可以推定投保人对禁止性规定的概念和内容知悉,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有效。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驾驶人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曾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是商业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因此,法院对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但因为曾某同时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张某家属赔付各项损失18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61万元由曾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多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拒赔

法官介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本质上就是分散风险,但并不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会无条件理赔。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理赔,存在一些保险不赔付的情况。例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等行为,基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进行提示说明义务后,该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效力。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同时,作为投保人,应细致审阅保险条款,了解产品详情,特别是免责事项,确保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投保。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彭治国

来源:三湘都市报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