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4-12-09 19:14:52
三湘都市报12月9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李琪 通讯员 龚静芸) 12月9日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了解到,该局发布《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聘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以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公开选聘或特邀聘任,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以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公开选聘、特邀聘任、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
要求热心医疗保障事业,坚守为民情怀,有较强的责任心;未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没有出现严重失信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方面问题;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具备专业技能,善于联系群众,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督员职责;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泄露参与监督活动获悉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宣传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及时反馈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宣传、培训、研讨、监督检查等活动;关注民声舆情,反映社会各方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弘扬正能量。
根据要求,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时必须持有监督员工作证,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无关的活动,不得借社会监督员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工作中接受或索取财物。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对外传播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信息。
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的,应当回避,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借机宣泄私愤、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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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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