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娃开租来的玩具车撞伤人,谁担责

  三湘都市报   2024-11-10 19:57:09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10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7岁小朋友由表姐带着在广场上租了电动玩具车玩,开车时撞伤路过的行人,致对方九级伤残,伤者把小朋友及其家人、商铺老板及当地城管局起诉到法院索赔。11月10日,郴州汝城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儿童在广场驾驶电动玩具车致人受伤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7岁娃开电动玩具车撞伤行人

2023年8月6日晚,祝女士带着已成年的女儿杭杭、7岁的侄女小妍到郴州汝城县某广场游玩。热闹的广场上不少摊贩,其中就有租赁电动玩具车的摊贩,小妍被吸引,表姐杭杭租赁了一台电动玩具车给小妍开,自己坐在车上陪同玩耍。

小妍开车太兴奋没有注意到过往行人,将路过的朱某撞倒在地。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而租赁电动玩具车的何某既没有营业执照,又没有经营资质,事发广场多处提示禁止在广场摆摊设点经营。

朱某受伤后找到各方索赔,没能协商一致,把租赁摊主何某、杭杭、祝女士、小妍及小妍父母及当地城管局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判决多方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驾驶电动玩具车不熟练,没能及时避让行人导致朱某被撞受伤,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小妍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妍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小妍表姐杭杭在禁止车辆行驶的广场租用电动玩具车游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祝女士未参与驾车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小妍负有监护义务,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何某明知涉案广场禁止摆摊设点,故意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摆摊经营出租电动玩具车,并且在非封闭的公共场所经营电动玩具车游玩生意。何某应当预见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过程中可能会对广场内人群的人身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却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朱某作为成年人,对当时广场人车混行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应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时避让而被撞,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城管局对涉案广场的职能是行使行政监管之责,而非民事管理之责,此前对何某已进行过行政处罚,且事发前10天对涉案广场等全县公共场所进行了大规模劝导、制止和清理,涉案广场也安装了固定公告牌、广场巨型液晶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禁止在广场摆摊设点经营等活动进行公告,已尽其行政监管之责,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因等,法院酌定何某负担45%,小妍负担25%、杭杭负担10%,朱某自负20%。

法官提醒:监护人应教导孩子正确安全玩耍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监护人及监护人的受托人要教导孩子正确、安全地玩耍,对孩子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及教育,引导其从小树立规则意识,避免对自身、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

另外,未经行政审批且故意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非法经营活动者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时,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责编: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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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周文博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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