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4 00:18:18
李振英
“以和为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和”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弥合各方矛盾,让矛盾的破坏力降到最低,从而使社会整体保持和谐。然而,现实中有些基层执法人员为了弥合矛盾,努力“和稀泥”。有的为了化解矛盾过度重视调解应用,为了调解而调解,甚至向一方当事人施压迫使其接受调解。例如,某些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打的一方只要还手,就会被认定为互殴,进而进行调解,相互赔偿、道歉取得谅解。“和稀泥”式执法一味地追求和谐,放弃了原则和规范,忽视了正义和公平。
近年来,基层执法中频现“和稀泥”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这些事件虽小,却也体现出此类案件的一些共性特征和个别执法人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的态度立场和原则方式。执法不只涉及是非曲直、明辨善恶,还涉及执法成本与精力投入的权衡,涉及社会基础与社会现实的表现等因素。“和稀泥”式执法一般指在面对相关纠纷时,个别执法人员容易倾向于绕过法律程序,依据一个容易比较的参考量为标准,采取简单粗暴的形式处理,以求快速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如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等。这实际上陷入了“唯结果论”的误区,模糊了双方权利与责任的界限,导致一方正当权利受损,也透支了法律的权威。
“和稀泥”式执法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人员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能否及时、公平处置各类矛盾冲突,不仅事关具体矛盾的化解,也事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安全感。“和稀泥”式执法貌似在短期内缓解了纠纷,却往往会让公平正义蒙尘,导致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由此引发公众的质疑。这些事件不仅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也引起了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担忧。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和稀泥”式执法的整治工作。
其一,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法治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制约与保障权利来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和秩序。执法人员要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稀泥”式执法从行为上看是执法不规范的表现,从本质上看是对法治的核心使命认识不清,是法治意识的缺失,仍存在“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惯性思维。同时,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和稀泥”式执法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执法人员要在执法中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弘扬惩恶扬善的精神美德,保障实现善有善报、恩将德报。
其二,推动法治力量下沉。我国是人口大国,当前正面临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确实面临着社会纠纷多、执法资源有限的挑战,这为“和稀泥”式执法提供了发展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抓前端、治未病,借助诉前调解化解部分争议,将矛盾解决在事前,减少诉讼压力。因此,必须推动法治力量下沉至基层,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通过正人心、厚风俗,以德化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并提出坚决防止“和稀泥”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代表性、示范性、精准性作用,通过案例指导、类案检索促进同案同处理。此外,典型案例可以有效传递法治思想,通过法律文书进行以案释法和说理,可以将价值标准的要求和具体的社会事实关联起来,有效实现价值引导。典型案例不仅要讲清法理、法律事实和法律判断,更要讲清事理情理、是非曲直和价值追求。比如,最高检通过发布坚决防止“和稀泥”做法的典型案例,一方面传导执法要精准规范的法律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强调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简介:李振英,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湖南省领导科学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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