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梦燕 新湖南客户端 2024-08-14 11:49:28
新湖南客户端8月14日讯(通讯员 唐梦燕)“钱都还债了,现在没钱!”“等有钱了我一定还,我不是欠钱不还的人。”被执行人先偿还了其他债务,为何法院仍然判刑?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张某与原告龙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7年凤凰法院判决张某偿还龙某借款16万元及利息。因张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23年,张某继承了一套房产,将该房产变卖给王某某,张某陆续收到预付款共计30余万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消费,并未向龙某返还借款,也未向法院缴纳,逃避执行。凤凰法院执行局遂向凤凰县公安局移送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线索。2024年3月22日,张某接到公安传唤后,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在执行过程中将房产处置、变卖,出卖后亦未将变卖所得款项交给法院履行法定义务或给付申请执行人,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外债以及生活开支导致本案无法顺利执行。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具有自首、履行了部分债务、存在犯罪前科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官说法:
面对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在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应当第一时间偿还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不应挪作他用。本案被告人张某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无法一次性偿还债务时,优先偿还其他个人债务而非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不构成犯罪。存在这一误区的原因是,未能正确认识拒不执行判决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一是侵害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权益,二是侵害了司法权威。债权虽具有平等性,但在拒不执行案件中国家司法权威作为优先考量的客体,不容侵犯。
法官提醒,法律权威不容挑战,规避、抗拒执行,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切勿心存侥幸,后果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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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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