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8 11:45:4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王雪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实质形成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此类协议往往约定了固定收益,一方不承担投资经营的风险。产生纠纷后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属于投资还是借贷的法律关系。近日,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小严作为投资方与小陈作为运营方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经营教育托管中心,小陈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小严负责转让费12万元,不参与经营管理;合作期3年内,小陈每月需支付小严1万元投资回报分红;出现任何资金问题或不能正常运行甚至倒闭时,小严不承担责任,小陈需支付小严12万元违约金。”小严按约支付投资款后,小陈以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开始经营管理。托管中心亏损,小陈2021年7月决定转让并向小严承诺退还投资本金。合作期间,小陈向小严支付分红款合计7万元。托管中心停止经营后,小严要求小陈退还投资款本金并支付剩余分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严与小陈签订的《投资合同》表明,双方并不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小严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亦不承担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分红作为收益,所得的回报与合作结果无关,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小严出资后未被列入公司股东名册,也未履行法律上的出资程序,小严的出资并不具有让其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其投资款不能视为入股资金。故应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小陈2021年7月提出终止合同,小严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合同终止。借款期限结束,小陈应当返还借款本息。对于小陈已付的7万元,应在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支持其利息后核减借款本金。基于此,法院判决小陈向小严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借贷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按约还本付息,即“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面对“高收益”的诱惑,往往可能失去理性盲目投入资金。但投资的风险、收益均具有不确定性,而无论是投资还是借贷,任何经济交易都有成本,不劳而获终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探究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投资则要谨慎审查投资协议中对投资金额、风险承担、盈余分配、投资人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的约定,借贷则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款项的性质发生分歧,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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