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腾 王 鹏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6-26 22:25:35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26日讯(通讯员 龙 腾 王 鹏)6月25日上午,长沙中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通气会,长沙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冀湘主持通气会,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才坤通报2023年6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刑一庭庭长刘征发布八大典型案例。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会。
一年来,长沙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严”字当头,深入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同时,针对新型毒品犯罪增多,特别是青少年滥用麻精药品的情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对其中的初犯、偶犯、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理,将预防青少年吸毒、染毒、滥用麻精药品作为工作重点,开展禁毒进校园活动26次,助推毒品犯罪综合治理。2023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1日,长沙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毒品案件519件1040人,其中长沙中院审结93件261人,九家基层法院审结426件779人;两级法院一审审结毒品刑事案件432件790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9.85%。
长沙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八大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024年6月)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大宗毒品,职业毒枭,依法惩治
基本案情: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将36千克甲基苯丙胺、99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350克海洛因(其中部分毒品被查获)贩卖给田某、曾某某、聂某某、邹某某、贾某某等人。
2017年2月下旬至3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向广东陆丰的毒品上线被告人陈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0千克(其中15千克毒品被查获)。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胡某、刘某及杨某某驾车从广东陆丰将上述毒品运输到湖南邵东贩卖。2017年3月24日刘某某在湖南邵东被抓获,同日陈某某在广东陆丰被抓获。
另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了5支仿“64式”手枪、1支散弹枪及若干子弹,将上述枪支及子弹自己持有或交由田某、贾某等人保管,直至被公安人员查获。
裁判结果: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案——警惕新型毒品,长沙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9日晚,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被告人何某答应后随即联系上线“X.”(真实身份信息不详)购买500元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并在长沙市芙蓉区辉煌国际城附近拿到上述电子烟弹,随后被告人何某将该电子烟弹送至长沙市雨花区某酒店地下停车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后该二人在被告人何某的车内将上述电子烟弹共同吸食完毕。2023年11月1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本案由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依托咪酯,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校大学生仅一次贩卖少量毒品,依法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3日,吸毒人员周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向其求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并微信转账588元毒资购买8ml上述电子烟油,被告人谢某某收到毒资后向微信名“A 周星星”(身份不详)的上线支付毒资499元向其购买5ml 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并将周某提供的浙江省的邮寄地址和收件电话转给了“A周星星”,后上线“A 周星星”直接邮寄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到了周某指定的地址。
裁判结果:本案由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电子烟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主动退缴毒资,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谢某某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四:被告人易某贩卖毒品案——上头电子烟,在校高中生五次贩毒,依法惩处,宽容但不纵容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易某(在校高中生)在天心区新开铺丽江翠园某房间内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5支电子烟分五次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龚某某等人。
裁判结果:本案由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易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五:被告人肖某等五人贩卖毒品案——异地遥控+多层转卖+隔空交付,非接触手段实施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肖某、周某、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埋雷”的方式(收到网络转账毒资后,将上线发送的藏毒定位、视频、图片通过微信转发给下线)多层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其中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12次,获利 1200元;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7次,获利1500元;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 5次,获利 4050元;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5次,获利2600元;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2次,获利1700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周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黄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六: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莫沾毒品,莫交毒友,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又害己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0日晚上、2023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包厢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袁某某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3年10月21日凌晨、2023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在其本人的汽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裁判结果:本案由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七:被告人左某某贩卖毒品案——多次贩卖丁丙诺啡,滥用戒毒药品,“药”与“毒”一线之隔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吸毒人员王某与被告人左某某约定,由被告人左某某以吸毒人员自愿戒毒为由在北京某医院购买丁丙诺啡,王某支付被告人左某某购买丁丙诺啡的费用,并按次另外给予被告人左某某每次人民币4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左某某购买丁丙诺啡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丁丙诺啡邮寄给王某。经统计,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左某某共计贩卖77次丁丙诺啡给王某,被告人左某某非法获利共计65200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丁丙诺啡系毒品,仍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八: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走私、贩卖毒品、偷越国(边)境一案——偷渡境外,快递藏毒,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2019年,被告人蒋某某从云南省境内偷渡到缅甸经营饭店,结识了同样偷渡到缅甸的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购毒渠道。2019年12月,经被告人李某某居间介绍,江西籍男子王某偷渡至缅甸与被告人蒋某某商议购毒事宜,并达成了毒品交易协议。被告人蒋某某承诺交易成功后支付被告人李某某4千元好处费。
2020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在缅甸当地购进氯胺酮约300克后,将其中约280克氯胺酮用锡纸包裹后藏在一台电焊机内邮寄回国,以22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王某。2020年1月17日,毒品包裹到达浏阳市后,被告人蒋某某指使黑车司机将包裹送往江西省上栗县。2020年1月17日下午,王某与黑车司机在约定交货地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包裹内有疑似毒品物质净重为278.5克。另从王某驾驶的车上查获毒资6.16万元。经鉴定,从上述疑似毒品物质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本案由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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