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4-05-21 18:39:04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叶舟)好姐妹欠了一千多元不还,还把自己“拉黑”,株洲人刘某一气之下把对方照片附上“欠钱不还”几个字发布到自己的网络账号上。刘某没想到,她因为这一举动面临起诉,被索赔1万元。5月21日,株洲芦淞区法院微信公众号通报了这起案例。
好友欠钱不还,女子网络“挂人”被起诉
刘某和李某相识多年,以姐妹相称。2022年6月,李某靠着两人之间的“姐妹情”,在刘某处“刷脸”购买了一部手机,此后仅支付了1000元。在刘某多次催要下,李某承诺余款1750元将在2022年农历新年前付清。谁知到了年底,李某不但没还钱,还把刘某的手机号码和微信都“拉黑”了。
无法联系上李某,刘某既担心对方发生了意外,又怀疑其想赖账。
2023年4月,刘某无意中在短视频平台看到了李某的账号,发现李某发布了不少生活视频。发现自己的担心多余,刘某气愤不已,将李某视频截图,并将截图中的李某肖像配上 “欠钱不还”几个大字后发布在自己的账号。
李某看到图片,认为刘某损害自己名誉,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名誉损失1万元。刘某也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还钱。
法院:没有虚构事实,驳回起诉
株洲芦淞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刘某在短视频平台将原告李某视频截图并配上“欠钱不还”字样后发布,但视频发布时,李某确实存在欠款情形。且刘某也在2023年10月通过诉讼途径确认了自己的债权,并没有虚构事实诽谤原告,也未对原告采取侮辱行为,且案涉视频在刘某起诉索要货款前已经删除。李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声望、信用等因该视频受到贬损,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庭审过程中,刘某也认识到,虽然李某未及时支付货款行为在先,但通过“网络大字报”的方式维权仍有所不妥,当庭向李某表达了歉意。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别让“原告”变“被告”
法官介绍,当今网络信息化和社交媒体高度发达,越来越多人开始重视自身人格权利,名誉权纠纷不再是“名人”的专属。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侮辱,即故意使用脏话等侮辱性言辞贬低他人人格;二是诽谤,即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他人声誉。名誉权是一种依靠他人评价而产生的人格权利,判断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同样也应当以当事人受到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作为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第三人知悉”标准,行为人如采取侮辱行为或诽谤行为并对外公示,致使第三人知悉,一般即可认定行为人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中,因被告没有诽谤行为和侮辱行为,也及时删除视频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没有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法官借此案提醒大家,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使用法律手段维权,切莫冲动行事,“原告”变“被告”。
责编:许利文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张军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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