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如何认定?分手后是否能要回呢?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5-16 16:15:32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16日讯(通讯员 石增辉 陈谦)恋爱时转账、送礼物是“你侬我侬”,分手后就“全部返还”。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如何认定?分手后是否能要回呢?

陈某与周某于2021年通过某婚恋交友平台相识,后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春节后,两人一同前往广东工作,期间两人曾同居生活,直至2023年7月提及分手。两人恋爱期间,陈某向周某有多次数额不等的微信转账,用于给付周某购买物品和对周某及家人节假日的问候,共计2万元。

分手后,陈某以不能达到结婚目的为由,以不当得利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该2万元及相关利息。

被告周某认为系陈某自愿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与周某恋爱并共同生活期间,为周某购买物品、微信转账给周某及家人用于节假日问候等消费型赠与,共计2万元,均系陈某自愿,视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双方恋爱期间,陈某对周某无特别大额转账,明显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结合两人共同生活经历,不排除上述转账系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故在此情况下,陈某无权主张返还,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岳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实际生活中,恋人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在分手时,给出去的财物能否作为彩礼要回来?认定是一般的赠与还是彩礼,要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期间赠与的方式、数额及用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区别认定。

对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如购买衣服、请客吃饭、对其家人生日、节假日小额现金问候,特殊金额赠与等,均可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而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责编:马如兰

一审:马如兰

二审:徐典波

三审:刘永涛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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