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4-04-29 19:13:18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陈书经)没有驾驶证还酒后驾车,男子谭某在路上看到交警查酒驾,迅速开车转入路旁加油站并下车躲避。半个小时后步行返回时被查,不仅酒驾还无证驾驶,小车也被拖走。事后,谭某一纸诉状把交警大队起诉到法院。
4月29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通报了这起案件,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男子无证酒驾被查,起诉交警队
2022年11月24日深夜,湘潭某交警大队夜查酒驾。谭某开着小车发现前面有交警,于是驶入附近的加油站内停好车,步行走出加油站躲避检查。
半小时后,谭某走路返回加油站取车,现场执法的交警要求他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谭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1毫克每100毫升,谭某在检测单上签名,对测试结果表示无异议。
交警调查发现,谭某在2020年12月因喝酒开车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也就是说,谭某属于无证驾驶。第二天,交警大队采取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谭某对车子被拖走不服,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虽然谭某称自己并没有酒后驾车,但交警大队一方提供了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加油站监控视频、道路卡口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
法院:交警执法符合法定程序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当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等情况时,又没有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
谭某提出自己未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交警大队作出涉案拖移机动车行政强制措施,认定谭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等多份证据,并且谭某在酒精测试结果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均签署无异议,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谭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交警大队在执法现场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对谭某采取拖移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谭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编:吴岱霞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丁兴威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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