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代言”奶茶,是致敬还是侵权?

  法治日报   2024-04-29 18:48:10

近日,乐乐茶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了“烟腔乌龙”联名奶茶,引发热议。这款联名奶茶以鲁迅手拿茶杯肖像为核心,提取了鲁迅作品中的一些金句。对此,不少网友质疑,认为这是对鲁迅肖像权的侵犯。那么,逝者还有肖像权吗? 使用已故名人的肖像 用于商业宣传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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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还有肖像权吗?

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已故人士不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肖像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自然终止于死亡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死者的肖像。基于身份关系、情感联系等因素,已故人士的肖像会对死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及经济上的特定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死者姓名、肖像的侮辱、诽谤等不当使用会降低其社会评价,造成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死者的姓名、肖像等因其生前的特定身份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由此产生的财产利益通常应归属于近亲属,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等牟利。因此,已故名人的人格权益仍然受到保护,其肖像不得随便使用。

使用已故名人的肖像

用于商业宣传构成侵权吗?

如果商家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擅自使用已故名人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因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及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已故名人的肖像,或者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其肖像利益。在该事件中,奶茶店以营利为目的对鲁迅的肖像予以商业化利用,虽然有别于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的侵权方式,但如果其未经授权使用,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奶茶店与鲁迅存在特定联系的损害后果产生,且奶茶店据此获得经济利益,则属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造成近亲属特定利益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责编:刘双

一审:姚帅

二审:李茁

三审:文凤雏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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