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保安做兼职,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一字之差引纠纷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4-25 12:40:44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王敏

原告雷某某原本在某小区做夜班保安,利用休班时间到另一酒店做兼职,在结算报酬时却因双方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产生纠纷。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向原告雷某某支付剩余的劳务工资。

2023年3月,某酒店管理公司将其经营的某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王某,王某又将其中木地板、墙纸安装分包给雷某某进行施工。2023年6月1日至27日期间,雷某某为该酒店管理公司从事水电安装、窗帘安装、抄水电表等工作,工作任务和指示通过微信群“某岳阳工程问题反馈群(14人)”发布,工作时间为早上8时至晚上6时左右,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酒店管理公司在2023年6月27日出具了一份《岳阳某某考勤表(六月份)》,确认雷某某6月份工作天数为24天,雷某某签字确认。后双方因报酬问题产生分歧协商未果,该酒店管理公司向案外人王某要了雷某某的银行账号,在2023年9月25日向雷某某转账3052元。

庭审中,被告称其每天早上有组织晨会,原告雷某某认可自己约有一半的时间参加了晨会。关于雷某某上述工作的由来,原告陈述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主动找其来做,并口头约定了330元/天,被告予以否认,称是原告看到被告张贴的招聘广告,主动求职的。

另查明,原告雷某某除了上述工作外,还在某小区的物业公司从事夜班保安工作,月薪2400元,工作时间为晚上7时至早上7时,因雷某某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该份工作亦未缴纳社保。

再查明,2023年7月,被告酒店管理公司雇佣原告雷某某进行隔墙安装工作,并于2023年8月2日向雷某某支付了7月的报酬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其一,从建立环节看,被告酒店管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经过逐级审批程序而录用了雷某某,亦未与雷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明确月工资基本数额、发放时间等,甚至也没有向雷某某索要其银行账户用于发放工资,在发生争议后才从他人处索要雷某某的银行账户,不符合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基本特征。在案涉6月份的工作结束后,被告又雇佣原告雷某某在7月份为其从事了一个月的隔墙安装工作并发放报酬,被告辩称的在与雷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连续雇佣其从事其他工作,显然不符合常理,无法体现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二,从履行环节看,雷某某工作期间未明确具体职位,工作范围亦不限于水电安装,工作任务系通过微信群发布,该群聊显然不属于被告日常经营管理的工作群。其三,从关系稳定性看,被告酒店管理公司并未对雷某某执行严格的上下班考勤,考勤表系事后出具,雷某某仅有一半的时间参加被告的晨会却未被记录缺勤或迟到等,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从属性特征。结合查明的事实可知,雷某某与该酒店管理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

关于原告雷某某诉求工资7920元,主张按口头约定的330元/天,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亦予以否认,本院酌情确定参照原告7月份的报酬8000元/月标准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52元,还应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3348元。关于原告诉求误工费用,据其陈述讨薪发生在白天,系其另一工作的休息时间,未造成其误工,雷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具体误工损失,故对原告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常因一字之差而被混淆,但实际上二者存在很大差别,在结算报酬的方式可能也存在计件计量或按月结算等区别。法官在此提醒,用工方在聘任工作人员时,要结合用工实际来选择适当的用工方式,注意区分劳务人员与劳动关系员工。而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最好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工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马如兰

一审:马如兰

二审:徐典波

三审:刘永涛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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