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也能要抚养费,湖南法院通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三湘都市报   2024-04-16 21:18:42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非婚生子女也能要抚养费、孕期被解雇可以要求赔偿……4月16日上午,湖南高院联合省妇儿工委、省妇联、省共青团联合发布全省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202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25190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298份,办理妇女儿童司法救助案件621件,救助742人,发放救助金1757.40万元。

同时,发布会通报了全省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非婚生子女同样可主张抚养费

今年10余岁的小徐(化名)身世坎坷,2008年父母相识相恋,没多久就生下了他,由于当时母亲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登记结婚。2010年,父母分手,年幼的小徐跟随父亲生活。一晃10余年过去,母亲谭某已经另行组建家庭,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一直没有承担小徐的抚养义务。2022年7月,小徐向法院起诉主张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对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小徐,父母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责任。考虑小徐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应由不直接抚养的母亲谭某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法院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小孩成长需要、谭某与他人结婚后另育一子一女需要抚养等情形,从公平合理角度考虑,酌定谭某以5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自2010年7月计算至2022年7月。2022年7月之后的抚养费,按6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至小徐年满18周岁,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付清。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法院判决保护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歧视非婚生子女不当社会观念的纠偏。但这并不意味着倡导未婚先育,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适婚成年人应依法缔结婚姻,孕育子女,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为未成年人创造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

孕期合同到期遭解雇,获赔7万余元

郭某2019年6月入职某学校当老师,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2023年5月,经医院检查,郭某怀孕6周。同年7月14日,学校通知郭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郭某向校长等人员反映其孕期不能解除合同。7月24日,学校出具不续聘的情况说明。郭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聘的补偿金。仲裁委裁决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272元。学校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终止。郭某与益阳某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其间郭某怀孕,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郭某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前明确向该学校告知了其怀孕的事实,学校仍出具不续聘告知书,不再继续履行与郭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该案经二审法院维持,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法律法规给予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一些用人单位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三期”女职工存在“隐形歧视”,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孕期女职工自动离职,损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法院通过个案裁判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为女职工安心生育和国家鼓励生育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编:许利文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周文博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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