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3 16:53:04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通讯员 匡平祥 沈慧敏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对立遗嘱的事比较忌讳,认为这个话题非常不吉利,以为只要口头交代好身后事或直接将存折等转交就万无一失。殊不知有时候这便是酿造财产纠纷的开端。”4月11日,衡阳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回访未成年小尹继承其祖父遗产受阻案件时说。
2023年5月初,刚刚16岁的小尹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是继祖母和两位继姑姑,要求分配祖父留下来的20万遗产。无助的他走进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
祖父去世孙子被继祖母
告上法庭
“叔叔、阿姨,我是一名学生,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仍然记得小尹当时焦急、无助的样子。
2007年出生的小尹两岁时父亲去世,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母亲苏某也随之到外地生活。
小尹便跟随祖父尹某林生活,抚养费由尹某林和苏某共同负担。
尹某林早在1983年与王某再婚,彼时王某与前夫育有何甲、何乙两个女儿,分别为16周岁、11周岁。
2023年2月6日,尹某林突发脑溢血,被小尹紧急送医,并联系母亲苏某从外地赶回照顾。次日,尹某林去世。
之后,小尹与苏某一起共同举办丧事,王某与其两个女儿何甲、何乙均未出面。办理丧事的费用则由苏某全额支付。
尹某林生前口头承诺将20万元的财产全部由小尹继承,并将存折交给他,但并未设立书面遗嘱。
丧事期间,小尹与继祖母王某及其两个女儿上演了一场遗产争夺战。丧事办完后不久,后者3人认为小尹不符合继承遗产资格,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尹某林名下22.83万元存款、死亡抚恤金等共计24.78万元遗产。
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小尹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来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予以受理,指派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艳承办该案。
对身后财产安排应订立
书面遗嘱
“案中诉争的财产为尹某林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尹某林去世后,财产的一半应作为他的遗产予以分割。尹某林生前未立书面遗嘱,仅在生前告知其财产是留给小尹读书生活之用,但遗嘱是否紧急时所立需要证明。”刘艳表示,本案焦点在于哪些应视为尹某林的遗产,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又该如何分割。王某的两个女儿何甲、何乙与尹某林是否构成抚养关系,还需进一步举证证明。若不构成抚养关系,两人则无继承权。
尹某林与王某再婚时,何甲、何乙均系未成年人。王某向法院提供了两个女儿与尹某林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据,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小尹父亲早年去世,其享有遗产代位继承权。
刘艳也将王某在尹某林生病期间未给予照顾,去世后丧事操办过程中也未履行义务等证据向法院提供。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王某的两个成年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而小尹属于未成年人且尚在学习期间的实际情况,并将办理尹某林丧事费用全额支付给苏某。
2023年7月5日,法院判定尹某林所遗留存款、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共计27.17万元,其中小尹分得遗产67810.33元,以及苏某操办丧事垫付的7694.27元;王某、何甲、何乙分别获得遗产151000元、22603元、22603元。
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龙斌表示,本案因尹某林没有立下书面遗嘱,口头遗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导致其口头遗嘱最后不能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口头遗嘱仅限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且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见证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全程参与,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一旦立遗嘱人有能力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那么口头遗嘱自动失效。”龙斌建议,若要对身后财产做出符合自身意志的安排,最好以书面形式设立遗嘱,如有条件可进行公证,避免类似遗嘱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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