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9 15:35:4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刘建军 通讯员 李兵)小雨如丝,春寒料峭。2月24日下午,在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办案中心却是一片暖意融融。一刑事附带民事被执行人包某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将赔偿款87379.39元以现金形式交付到申请执行人唐某手中,彻底解开双方十多年的心结。
“没想到汝城法院执行速度这么快,真不知道怎么感谢才好!”领取到赔偿款项后,被害人唐芳的父亲激动地对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执行赔偿款项终兑现。
事情还得从2011年说起,唐芳(化名)被好友汤某骗到由雷某组织的江西丰城某传销窝点内,由汤某和另一传销人员包某负责对唐芳的看护和安全。某日下午3时许,包某紧跟在唐某身旁,与其他传销人员一起以聊天、上课等方式向唐某灌输传销思想,限制人身自由,唐芳借口上厕所,从该窝点的卫生间窗户爬出,不慎失足坠楼致颅内严重损伤死亡。
经江西法院一审、二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决主犯雷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汤某有期徒刑十年,从犯包某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7517.39元,其中被告包某赔偿总额的25%即84379.39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各被告未支付生效的判决款项,被害人唐芳父母唐某、邓某遂向江西丰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主犯雷某、从犯包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汝城县,为便于执行,2012年3月,江西丰城法院委托湖南汝城法院执行。
案件依法立案受理,因三名被告都在监狱服刑改造,其名下经查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经历一波三折。
经过两省法院的共同努力,被害人唐芳父母从主犯雷某、汤某处获得了大部分赔偿,同时湖南法院也给予了司法救助,解决了被害人父母的燃眉之急,但对包某的民事赔偿部分因家庭情况特殊短时间内确无履行能力,只好陷入漫长的等待中。
今年春节前,被害人唐芳的父亲再次来到汝城法院,以包某已刑满释放,具有履行能力为由请求恢复执行。新接手的执行法官调取卷宗进行分析,熟悉并掌握了案件相关情况,决定恢复执行。由于事隔十多年,包某的联系电话早已换人,只好根据户籍地联系当地村委会,几经周折后终于取得了包某的电话号码。
“这些年我心里一直也不好过,现在你们法院找上来了,我一定会想办法筹钱,偿还我犯下的罪过。”接到执行法官的电话,包某表示愿意履行义务。
2月24日下午,在执行法官的组织、见证下,被执行人包某与被害人唐某达成和解协议,包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84379.35元,并自愿另外赔偿差旅费3000元,唐某同意放弃包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执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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