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和转账性质大不同冲上热搜 律师这样说

  大皖新闻   2024-01-22 18:42:39

1月21日,#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予无需返还#的话题也冲上了微博热搜。相关话题下,不少网友评论称,“学到了新知识”“以后什么都转账就对了”。也有网友提出疑问“那如果写备注呢?如果备注了是不是更有保障?”“如果不加任何说明的转账520,又应如何认定呢”? 眼下佳节临近,人们往往喜欢通过发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传递祝福和心意。双方一旦因此产生了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对此,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界人士,并进行了解读。

赠与与否需结合双方主观目的

引发关注的源头,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案件认定微信红包属于赠与,无需返还,而微信转账属于借款,应予偿还。

根据媒体报道,在这起案件中,刘女士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后周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刘女士借钱。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转给周先生15669元,但周先生一直不还。刘女士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和利息。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是刘女士的赠与,不是借款。

法院认为,刘女士给周先生的资金有两种方式,性质不同。微信红包本身就是赠与,结合本案情况,刘女士是为了帮助周先生生活,给他发的微信红包2769元,是赠与行为,周先生不用还。与此同时,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周先生的12900元,周先生说是赠与,但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有赠与的意思,而且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所以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周先生的款项是借款,周先生应该还。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庭后表示,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虽然都属于通过微信软件来操作付款,但是从微信软件的功能和属性上来看,转账和红包具有不同的付款性质。微信转账仅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人们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在我国的民间习俗中,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也意味着自愿赠予。

相关话题下,不少网友评论称,“学到了新知识”“以后什么都转账就对了”。在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费宇航律师看来,并不能简单对此进行理解,而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并看双方行为的主观目的。费律师表示,参考民法典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针对发送微信红包、转账的法律效力问题,如果在未备注相关原因的情况下,发送红包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是赠与,而转账的行为,法院会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上下文进行综合评判,不能说明转账为赠与的或其他原因的,会被认定为借款。

资金交易时应明确性质

也有网友提出,在发微信红包的时候,已经备注说明非赠予目的,那是否会被认定是赠与呢?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程珂可律师解释称,若微信红包备注非赠与目的,例如备注借款、给付债务,则微信红包可以理解为付款方式的一种,一般不会认定为赠与行为。

在微信常见的红包和转账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殊数字。尤其是涉及到恋爱期间收到的微信转账等,如果感情破裂分手,一方追究的情况下,是否也需要退回?对此,程律师指出针对特殊数字像“520”、“1314”等转账,若在恋爱期间,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借贷习惯的转账,极大可能被认定因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一般不予退还。不过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定收款人返还。

佳节临近,人们往往喜欢通过发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传递祝福和心意,在此期间也不乏会涉及到资金的交易。费律师表示,在使用微信进行资金交易时,应当明确交易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或者其他的目的。如果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关系,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要素,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对于接收方来说,如果收到的是赠与性质的款项或者红包,应当及时确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责编:李莉芹

一审:李莉芹

二审:陈永刚

三审:文凤雏

来源: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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