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玩闹受伤,到底谁担责?从两起校园纠纷看责任划分→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1-19 18:22:56

今天一起聚焦学生在校内玩闹引发的纠纷。在学校里,有些学生喜欢开玩笑,搞恶作剧,比如抽凳子让同学坐空。当然,如果没有人受伤,这可能仅算是一个过分的玩笑,如果有人受伤了,那可能就成了一个事故。

搞“抽凳子”恶作剧 不料致同学重伤

广东某中学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恶作剧,导致同学重伤,引发民事侵权案。

思思和小杰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是同班同学。一天中午午休时,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

事故发生后,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摔倒后的思思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思思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了校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之后的几天里,思思尝试着去学校上课,但是感觉自己身体很不舒适,最明显的反应就是眼睛痛,盯着黑板会流泪,并且连着后脑发痛。不久后思思再次被送往了医院,这次的检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

原告诉讼代理人 刘继: 事故造成思思同学的视神经挫伤,就是视力是急剧下降,最初是下降到0.04、0.05。后面她是有所恢复,但是要想完全恢复是恢复不了。她主要的受伤症状,是头痛、眼睛痛,还有脖子痛,特别是手,她手痛得写字都写不了,所以后面她休学了一年,到第二年重新读初一。

小杰的父母一开始很配合垫付思思的医疗费,但是不久之后双方就出现了矛盾。

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校方是否担责?

思思父母将小杰及其父母、校方一并诉至法院,那么思思此次在学校发生的事故,校方究竟需不需要负责,思思之后病情的严重与小杰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有规定何种情形下学校要承担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 谭海云: 本案中这个学校已经提供了新生的班主任的工作内容的表格,还有就是新生的学生规则,以及他们学校张贴的中学生守则,都能够说明学校其实在管理和教育的过程中,是进行了相应的教育。同时在事发之后,班主任立马通知了双方的家长,并且及时把思思送去医院就医,这些也说明学校尽到了它的管理和教育的职责。

学校尽到职责 法院判定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焦点聚焦到了小杰的行为和思思的伤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继: 我们认为因果关系是能够确定的,他们9月1日开学,入学后参加军训,当时军训现场的照片都有拍照,而且当时思思同学表现很优异,还获得了优秀奖状。能够证明思思同学受伤前的眼睛视力是正常的,不用戴眼镜,而且在班里也是坐最后一排。从事故摔的过程以及治疗情况来分析,当时思思同学摔倒,是整个人仰倒下去的,脖子还有后脑都碰到了座椅的边缘,她倒在地上是有两分钟的时间都动不了,其他同学帮忙才慢慢扶了起来。

争议焦点:伤情与恶作剧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摔倒的第一天,思思的检查报告中并没有如此严重的伤情诊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思思的伤情越发严重。根据医院后续的检测报告来看,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

孩子闯祸家长担责 被判赔偿10万余元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熊孩子闯祸,家长担责”。小杰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一审判决,他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昇毅: 通过本案也是希望提醒家长们,要加强对小孩的安全教育,因为一方面既可以提高小孩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是可以教育小孩,不要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课间嬉闹意外摔倒受伤 责任该怎么算?

搞恶作剧一旦没了轻重,失了分寸,就必然出事,难逃法律责任。对于孩子来说,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不能等出了事才后悔。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在校内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并不少见。尤其是低年级小学生,更喜欢追逐打闹,但这时候如果在相互拉扯中意外摔倒受伤,责任该怎么划分?再来看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

2021年6月3日上午,江西省高安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在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金某和胡某一同跑去上厕所,路上意外摔倒。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高安市人民医院。

受伤学生家长起诉两名同学家长及学校

经医院诊断,刘某上面两颗门牙折断。医院表示,由于孩子年纪还小,受损的门牙在接受治疗后,仍然松动无法保存需要拔除,等到成年后再通过种植假牙来修复。

刘某父亲刘先生出具的司法鉴定显示,刘某因牙折断后续治疗费为21440元。刘某父亲与金某、胡某的监护人、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向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学校、两名学生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治疗费、经济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判定两名同学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金某、胡某虽然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在校学生,应当有与其心智发育水平相当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三人课间期间一同跑去上厕所,金某、胡某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追逐的过程中互相拉扯造成刘某摔倒、受伤,其二人的行为与刘某的损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金某、胡某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在人员密集的过道打闹受伤 自身也存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刘某未确保自身安全,下课后,在人员密集的学校过道追逐奔跑,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其本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法官 左功雄: 原告所提供的视频监控资料显示,事发时不少学生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楼道内追逐打闹,但学校老师即便在现场见此情形也并未进行疏导、劝阻,故被告某学校存在管理不足的问题,未能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就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监护人、胡某监护人、所在小学分别承担30%、30%、2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行负担损失的20%。金某监护人、胡某监护人、所在小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7037.9元、6509.23元和4691.9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学生受伤 学校不是“当然”的责任者

在这起案件中,校方因为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从而产生侵权责任。在生活中,有些人认为,孩子身在学校,所以只要出了意外,学校就有责任。但事实上,法律可不是这样规定的,学生出了意外,学校并不是都要承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法官 左功雄: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因此法律为其设立了特别保护机制,规定学校应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保护好学生的人身权益。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不少家长认为,只要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人身意外伤害,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

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介绍,我们的法律很明确,学校在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时候需要承担责任,尽到了这种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并不是只要是在学校遭受伤害,学校这样一些教育机构就一定要承担责任。

如何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如何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专家表示,原则上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教育机构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则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确定教育、管理职责,即是否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民法典也作出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划分。

未成年人在校读书 其监护人责任并不改变

专家表示,区分监护人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人在校读书,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因此,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监护人仍然对在校的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没有发生转移。

校园安全不能单靠学校来保证,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应当摒弃过分依赖学校教育的心理,主动树立起自己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的角色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与学校一起,共同携手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把“安全伞”。

责编:黄欣然

一审:黄欣然

二审:苏莉

三审:蒙志军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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