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检察:不起诉≠不处罚 检察意见书守护“她”权益

王三元 黄怡峰     2023-11-24 11:01:10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王三元 黄怡峰)“对不起,以后我们好好过日子。”11月21日,在现场签收不起诉决定书及宣告笔录时,陈某某再次向妻子郑重道歉。

9月10日晚,陈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妻子轻伤二级。次日,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1月9日,衡南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至衡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调查,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夫妻俩因迫于家庭压力相亲“闪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形如同一个屋檐下的“陌生人”。“他(陈某某)是一个老实人,之前从没动过手,我其实一直都希望他能主动示好。”核实情况时,被害人告诉承办检察官,事后陈某某与亲属多次探望自己,两人关系反而“破冰升温”,于是决定再给陈某某一次机会,出具谅解书请求检察机关对他从轻处理。

在综合考量案情,听取被害人意见后,衡南县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为进一步修复家庭关系,承办检察官对陈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结合真实案例面对面普法,帮助其树立正确法治观念。

11月20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第二款规定,衡南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两天后,县公安局对陈某某作出罚款决定。

“不起诉不代表其行为不违法,应当给施暴人戴上‘紧箍咒’。”承办检察官表示:“我们尊重妇女意愿维护家庭和睦,同时也希望妇女朋友们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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