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2 18:01:03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曾盛)为了逃避查封,车主陈某委托妻子叶某将自己名下的路虎牌汽车处理变现。叶某经“中间人”赵某介绍认识了经营二手车行的郭某,对方表示可以处理车辆。
2022年3月,叶某写了一份授权书“由叶某负责将车辆卖给郭某”,但车辆价格、出售、过户等事宜都没谈妥。此后在陈某、叶某不在场的情况下,郭某私自将车过户至了自己名下。
2022年5月,郭某将车以64.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第三人范某并完成了过户,但郭某并未告知叶某将车辆已卖出。
2022年7月,中间人赵某突然跳楼身亡。2022年8月郭某发微信给叶某,告知叶某其车子已出售,并将车款支付给赵某了。
郭某认为自己已付了车款,陈某车子卖了,又没有拿到钱,双方争执不下。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后被告又将车辆转卖第三人,被告应当支付车辆转让款给车主陈某。被告向中间人赵某支付款项的行为,不能视同向原告支付车辆转让款。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有委托中间人赵某收取车款,且其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向中间人赵某支付款项的数额与车款数额不同。
法院还查明,叶某和中间人赵某有多笔借贷往来。被告郭某和中间人赵某也有借贷关系。
此外,即使被告认为支付给中间人赵某的款项属于支付车款,因其不能提交原告委托其向中间人赵某支付车款的证据,其向中间人支付款项的,可以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向中间人主张权利,现中间人赵某已死亡,其可向中间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郭某向原告陈某、叶某支付车辆转让款项64万元。后被告郭某不服上诉至株洲中院,被株洲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委托代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代理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代理事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三是代理人是否取得了委托人的委托授权,是否取有书面的委托协议等,委托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中间人赵某并没有获得书面的委托授权,因此中间人赵某代为原告叶某、陈某卖车、收款的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此外,对于二手车行而言,在买车卖车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审核委托授权、合同、付款进行备注,做到有备无患,预防法律纠纷。
责编:曾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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