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法院巡回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两人获刑

    2023-11-22 17:49:5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见习记者 蒋文娟  通讯员 丁琼为了进一步保护澧水河流域生态环境,11月21日下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在吴家峪居委会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毛某、许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部分干警、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的部分工作人员及吴家峪居委会的部分居民现场参与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毛某等人在武陵源区高云安置小区吃宵夜时,许某提议去电鱼,毛某表示同意。后许某从刘某处借来电鱼杆,两人来到立有禁止捕鱼标示的武陵源宾馆前河段,毛某拿着电鱼杆和手电筒下河电鱼,许某捡拾被电的鱼。邓某(另案处理)路过该路段时,因认识许某、毛某,便下河参与捡鱼。次日凌晨,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现场,许某、毛某、邓某发现来人后将电鱼杆以及渔获物丢弃并逃离现场。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1根电鱼杆、8条白鲢,白鲢总重34.25公斤,价值人民币822元。索溪河为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域,属于永久性禁渔区。涉案电鱼杆为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及量刑情况充分发表了意见,两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环境带来的危害性,且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并通过放生1万元鱼苗的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

武陵源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两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地位、作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前科等情况,认为被告人许某、毛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予以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庭审结束后,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及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开展了联合普法,面面对向群众宣传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就地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非法捕捞的危害性、违法性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场旁听的人员纷纷表示,要做尊纪守法的好公民,一起保护生态环境,不让它受到伤害。

责编:曾雨田

一审:曾雨田

二审:任琼瑨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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