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布10起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典型案例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3-10-16 09:45:26

近日,株洲市公布10起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一、谢某桂非法制造危险物质案

2023年9月3日至9月8日,谢某桂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伙同谢某米、杨某某受雇于谢某林,在李畋镇麻石村山下组谢某林家养猪场内从事“笛音”烟花内筒和药、装药工序。被李畋镇人民政府打非工作队查获,随即联系李畋镇派出所对谢某桂一行进行抓获,现场没收装药设备、原材料、有药成品及半成品。

谢某桂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所位于养猪场内,未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且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9月9日,谢某桂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危险物质被李畋镇派出所行政拘留。

二、胡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3年09月20日,左权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站会同板杉镇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在醴陵市左权镇将军村八方组胡某某家中发现:线香类烟花“狗尾草”成品22箱,每箱1800根,半成品40000根。随即板杉派出所民警没收所有“狗尾草”包装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成品狗尾草单根含药量1.26g,半成品含药量1.24g,总计含药量99.496kg。

胡某某在未经许可非法加工“狗尾草”,且胡某某家中不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9月27日,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胡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板杉镇派出所立案侦查。目前胡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

三、甘某某等人非法制造、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3年09月22日,甘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伙同吴某某等人,在醴陵市李畋镇富里社区横板桥组何某某家中从事水母加工,被李畋镇人民政府打非工作队查获,现场查获水母成品约7箱(15800个),水母烟花药筒子11000个。随即李畋镇打非工作队联系了李畋镇派出所民警对水母成品进行扣押,并将甘某某等人带回李畋镇派出所进行询问。

甘某某在未经许可非法加工水母,且何某某家中不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9月24日,甘某某等人非法制造、储存危险物质已被李畋镇派出所行政拘留。

四、李某、梁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2023年09月23日,李畋镇人民政府打非工作队在醴陵市李畋镇富里居委会横板桥组李某住宅查获超级棒棒棒狗尾草成品60箱(每箱400根)、未装箱成品1270根、狗尾草药饼73个(每个330根狗尾草药芯);在李某邻居家查获动感水母成品79箱(每箱20盒,每盒10个)、半成品药筒3袋(每袋内药筒分别为4000个、4000个、3000个)。随即联系李畋镇派出所民警将李某及李某令居梁某某带回派出所询问。9月27日,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总药量316.952kg。

李某、梁某某在未经许可加工水母、狗尾草,且李某家与李某令居家不具备加工条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9月28日,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李某、梁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已被李畋镇派出所刑事拘留。

五、瞿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2023年10月8日,瞿某某来到醴陵市李畋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称:自己在10月1日至10月4日期间在醴陵市李畋镇石溪村石角湾组65号曾某某家中加工烟花爆竹,经鉴定翟某某非法加工疑似爆炸物为烟火药,经计算总重量为50.0544公斤。

瞿某某未经许可加工烟花爆竹,且曾某某家中不具备生产条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10月9日,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瞿某某、曾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已被李畋镇派出所刑事拘留。

六、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2023年7月17日,攸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攸县公安局、莲塘坳镇人民政府对莲塘坳镇幽居村进行安全检查,在一民房内发现少量狗尾草成品,经查,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家中非法储存硝等烟花爆竹类加工原料制造线香类烟花爆竹(俗称“狗尾草”)。并把相关原材料发放到周边7户私宅雇佣老百姓进行加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行为,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扣押,现场收缴非法生产的“狗尾草”30件。

陈某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7月18日,攸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攸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七、彭某某等8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2023年9月,攸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攸县公安局、新市镇人民政府在新市镇钟佳桥村开展打非治违巡查时,发现一赣J牌照厢式货车装满半成品爆竹“西炮”一千余盘,根据进一步侦查发现,彭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其攸县新市镇千山鸿顺竹木有限公司厂房非法生产富贵花开、西炮等违禁烟花产品。经查,现场收缴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1500余件,半成品700000余个,制造爆竹机器一套,成袋制造烟火药原料硫黄,高锰酸钾等若干公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行为,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扣押。

彭某某等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9月25日,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彭某某等7人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另1人在逃已在网上发布通缉令,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八、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2023年5月21日晚20时42分,炎陵县应急局接到群众举报,沔渡镇乡下可能有小型烟花“狗尾草”非法加工。5月22日上午,炎陵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到沔渡镇开展走访摸排,确定非法小型烟花加工窝点位于该镇大江村,涉嫌组织非法生产者为该村村民朱某某。当晚,炎陵县应急局、炎陵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炎陵县公安局沔渡派出所一行在朱某某老屋进大门右前房发现储存成品418件,进大门左前房发现原材料18包(袋)、(18包×24捆×600根/捆)、散装8捆(8捆×600根/捆),另有纸箱、胶水等若干。炎陵县应急局、炎陵县公安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收缴了朱某某非法生产的产品及原材料。

据初步调查,朱某某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且非法生产储存场所未安装防静电、防火、防雷设施设备,储存点周边临近多所居民住宅,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目前,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朱某某非法储存、组织生产烟花爆竹一案,朱某某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取保候审。

九、刘某某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接群众举报,7月20日,渌口区应急局联合渌口区公安分局、淦田镇人民政府对渌口区淦田镇华石村华石组进行安全检查,在一民房内查获大量疑似硝酸钡、高氯酸钾、“亮珠”等用于制作烟花爆竹危险性原材料,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设备和烟花爆竹成品。经查,该民房系刘某某自建房,刘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伙同陈某某、刘某某2、刘某某3、肖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文某某等人,利用其私宅雇佣人员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洪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7月21日,渌口区应急局对刘某某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刘某某等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所位于自建房内,未配备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温、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现场简陋,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7月21日,渌口区应急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当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对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刘某某等8人已被刑事拘留。

渌口区应急局依据《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3.5万元奖励。

十、张某某涉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2023年8月17日,接群众举报,白关镇姚家坝大冲组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同日,株洲市应急管理局、芦淞区应急管理局、白关镇人民政府联合对该线索进行查证。经排查,在村民张某某住所处及周边菜地查获烟花制品狗尾草半成品119件,每件680支,共计80920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根据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检验结论为烟火药制品,芦淞区应急局对张某某涉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立案调查。

经查,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家中非法加工线香类烟花爆竹(俗称“狗尾草”),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且作业时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意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芦淞区应急管理局于8月24日移送董家段公安分局调查处理。9月19日,董家段公安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株洲市应急局依据《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株洲市成立了12350举报投诉中心,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举报热线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举报人可获500元-30万元现金奖励。

责编:蒋茜

一审:蒋茜

二审:张马良

三审:熊佳斌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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