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新车被撞销售方获赔贬值损失

    2023-07-20 11:02:23

湖南法治报见习记者 蒋文娟

某汽车销售公司一辆价值近10万元的全新皮卡车停在路边,等待顾客挑选,谁知被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了个正着。即使修好,车辆贬值也已成必然。那么,新车的贬值损失赔不赔?怎么赔?

2022年8月,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桑植县城区某路段行驶时,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停放在马路边待售的一辆新皮卡车发生碰撞,导致皮卡车严重受损。经交警认定,张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无责任。

法院还查明,张某为其小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及财产减值损失不予赔偿,并对上述保险条款的字体均作了加黑加粗处理。张某还签署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事发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张某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张某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5365元、车辆贬值损失41998元及其他损失。张某辩称,被撞车辆停放位置不当,贬值损失请求于法无据,且本案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只认可车辆维修费用,认为贬值损失属于保险合同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受损车辆系待售的商品车,遭受毁损之后其作为商品的内在价值必然降低。该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维修费25365元、汽车贬值损失费41998元。一审宣判之后,保险公司不服,2023年5月提起上诉,提出车辆贬值损失按照保险合同应由张某赔偿,判决认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停放在路边不需承担责任错误。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对本案贬值损失是否应该赔付、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四条(一)(二)项,保险公司对“各种间接损失”及“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车辆贬值损失系该车辆“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属于上述责任免除条款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地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以字体加粗加黑的形式进行了提示,又以《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形式向张某进行了告知和说明。张某亦签字表示认可,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本案车辆贬值损失不负赔付义务。该部分损失应由张某自己赔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但其又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责任。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将案涉车辆停放在马路边,而且此处并未规划停车泊位,其在不当位置停放车辆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案涉车辆受损的风险。从民事侵权理论及责任划分角度考量,其自身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确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自担部分损失。

最终,二审法院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某汽车销售公司对其诉请的维修费、贬值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自担20%的责任,并据此对本案作出改判:保险公司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维修费用20692元,张某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费用33598元。

责编:杜巧巧

一审:杜巧巧

二审:陈佳婧

三审:陈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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