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去年6月以来,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327件523人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3-06-26 10:05:4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26日讯(记者 鲁融冰 通讯员 谈应中)今天上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6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及禁毒工作相关情况,并公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6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27件523人,其中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含死缓)44人,审结“00后”被告人毒品犯罪案件11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比分别为84.05%、15.03 %。今年,全市法院开展集中宣判活动2次,宣判毒品犯罪案件30件,判决50人;开展禁毒宣传活动20余次。

目前,常德市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大额毒品犯罪案件仍有发生。2020年至2023年,涉案数量1公斤以上的案件有10件24人,10公斤以上的有8件38人。零包贩毒案件比重较大。在近年审理的案件中,全市法院一审零包贩卖毒品案件占总数63.69%。涉毒人员主要活动在城市居民社区或城郊结合部等地,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再犯、累犯、犯罪前科等现象相对突出。在近一年审理的案件中,全市两级法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27件523人,有145人有累犯、犯罪前科情节。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隐蔽较强。相比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新型毒品具有方便、易携带、易服食等特征,外观上与普通药品无异,对青少年荼毒更深更广。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结合审判实践积极参与禁毒和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势头。今后将一如既往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严把案件审判质效,并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依托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开展禁毒专项普法,形成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浓厚氛围,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进创新突破产业突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常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相关链接——

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杨某明等制造毒品案——依法严惩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明,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福建省长汀县人。

被告人姚某勇,男,土家族,1986年10月出生,湖南省临澧县人。

被告人温某安,男,汉族,1990年11月出生,福建省上杭县人。

2016年7月底,姚某勇在湖南省石门县寻找制毒场地。同年8月19日,由曾某峰、肖某、黄某苟将藏匿的制毒设备及原材料装车送往石门县。8月27日,姚某勇带温某安、黄某苟、曾某峰、杨某明等人到达制毒现场,在杨某明指导安排下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半成品熟麻黄碱,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物26袋,重128.7455千克,初次过滤脱水后的甲基苯丙胺淡黄色晶体物1袋,重3.685千克,正处于结晶状态的甲基苯丙胺晶体、液体混合物78箱,重1783.9千克,其中固态晶体351.83千克。甲基苯丙胺固态晶体共计484.2605千克。

2.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姚某勇、曾某峰、黄某苟、温某安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杨某明购买制毒主要设备及原材料,负责关键工序,三次共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固态晶体904.2605千克;姚某勇按丘某河的指示组织、指挥石门县制毒全过程,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固态晶体484.2605千克;温某安参与养鸭场制毒,邀集他人参与石门县制毒。依法对杨某明、姚某勇、温某安判处并核准死刑;对曾某峰、黄某苟等11名被告人判处了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缓等相应刑罚。

罪犯杨某明、姚某勇、温某安均已于2023年3月15日被执行死刑。

(二)张某三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提高警惕勿让快递成为运毒载体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三,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山西省临汾市人。

被告人李某要,男,汉族,1978年4月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

2019年8月,李某要与刘某辉(同案人,已判刑)合谋向张某三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某三将其在缅甸上线处拿到的冰毒封装于玛卡壳内,欲通过快递邮寄给刘某辉。8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三,在其租房查获甲基苯丙胺9 996.51克。次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辉,查扣海洛因648.4克。10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李某要,在其租房查获海洛因1635.91克、甲基苯丙胺5.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630.74克。

2019年7月,张某三从毒贩“刀疤”处购得200克海洛因封装于玛卡壳内,交给女友杜某嵘(同案人,已判刑)贩卖,杜某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快递将藏有毒品的玛卡包裹邮寄至湖南省桃源县。8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杜某嵘。

2.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三在毒品犯罪中,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李某要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对张某三、李某要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张某三、李某要均已于2023年3月16日被执行死刑。

(三)袁某朋、杨某明贩卖毒品案——为他人代购毒品并蹭吸毒品的亦可构成犯罪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朋,男,汉族,1994年12月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

被告人杨某明,男,汉族,1990年1月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

2021年5月至9月期间,李某龙、黄某、刘某坡以吸食为目的,多次向袁某朋求购毒品。袁某朋在吸毒人员没有具体毒品来源也未指定相应毒品卖家的情况下,收取毒资或先行垫资,自行向贩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后给付吸毒人员毒品,并在交付毒品时与吸毒人员一同吸食毒品。袁某朋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龙等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约5.1克,收取毒资7500元,李某龙尚欠袁某朋垫付的毒资1000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明4次向吸毒人员黄某、袁某朋贩卖冰毒共计约1.9克,收取毒资4000元,获利400元。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桃源法院一审、常德中院二审。

法院认为,吸毒者无具体毒品来源,以吸食为目的而委托行为人购买毒品,行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并有蹭吸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袁某朋的行为在毒品交易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有蹭吸行为;杨某明多次贩卖毒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对袁某朋、杨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编:鲁融冰

一审:鲁融冰

二审:卓萌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