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3 15:40:27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朱姣
夫妻自然怀孕受限,女子竟想出歪招,“借种生子”以延续香火。20多年后,丈夫才发现一双儿女都不是自己亲生的,多年来为儿女付出的心血和金额,能否要求返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并向原告返还抚养费99,792元。
大伟(化名)与小花(化名)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小花未能怀孕,为此夫妻俩前往医院检查,发现是大伟的精子成活率低,自然受孕受限,医生建议人工授精,但两人未做人工授精。结婚4年后,小花先后生育了女孩丽丽和男孩强强。近两年来,大伟从邻居口中得知,小花在外宣称要与自己离婚,声称两个小孩的父亲不是大伟。于是大伟采集了强强的头发以及自己的血样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排除大伟是强强生物学上的父亲。原告大伟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小花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小孩抚养费。庭审中,被告小花认可鉴定结论,同时认可女儿丽丽不是原告大伟亲生的。被告小花辩称,由于原告生育方面存在问题,做试管婴儿要花钱,被告于是通过“借种生子”、传宗接代以维系家庭。
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被告于婚内与他人生育儿女,一直隐瞒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准许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出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原告与丽丽、强强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对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告诉求原、被告离婚后,未成年人强强应由被告抚养。根据双方经济收入、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被告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
被告因原告生育方面存在问题产生的所谓“借种生子”以维系其家庭的想法,不仅是不道德的,也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得不到支持。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该案中,被告明知子女非原告亲生,一直不告知原告实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担抚养义务。在被告宣称两小孩均非原告亲生后,原告才发现事实真相。正是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一方面使原告无端履行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抚养义务,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在原告知道事实真相后,在精神上不可避免遭受难以想象的痛苦和伤害。被告的欺诈行为,不仅使原告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也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因此,被告方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
责编:樊芳
一审:樊芳
二审:陈佳婧
三审:戴志杰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