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非法违法行为 衡南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衡南县融媒体中心   2023-06-08 08:52:08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行动,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衡南县安委办从今年全县查处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执法案例中选取了5例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阳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日,衡南县云集街道某鲜花店发生火灾。经查,该鲜花店业主阳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云集街道雅园路88、90号门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101件。事后,衡南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依法对该店予以查封,并将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相关物品封存至专门仓库。

处理情况: 阳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3月17日,衡南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唐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9日,接群众举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对云集街道某住宅小区一门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门面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411件。经调查核实,唐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1月1日及1月5日在衡南县鹏鑫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约2.5万元的烟花爆竹用于零售。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非法储存点进行了查封,并将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及相关物品封存至专门仓库。

处理情况: 唐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3月17日,衡南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杨某某、张某某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衡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过多次走访、实地勘察,发现衡南县车江街道福泉社区曾家畔组一仓库内储存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合计7130公斤。据调查,该仓库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系杨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经营,未取得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相关证照,作业场所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执法人员当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该仓库内储存的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进行暂扣,并全部转运至专门仓库存放。经鉴定,抽样液体闪点(闭口)小于12度,属于危险化学品。

处理情况: 杨某某、张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6月1日,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8日,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购买5吨双氧水(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在向阳街道向阳社区养猪场的环保站内。经核查,该环保站并不具备存储双氧水的条件,同时,在购买双氧水前也未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衡南县公安局向阳桥派出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封。

处理情况: 衡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双氧水)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贰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胡某云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衡南县公安局铁丝塘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调查。经查,洪山镇居民胡某云驾驶非法改装的密封皮卡运输危险物质(柴油)在铁丝塘镇辖区内非法流动售卖,柴油系易燃易爆物品,极易发生危险警情。

处理情况: 胡某云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采取行政拘留处罚。

责编:蒋茜

一审:蒋茜

二审:张马良

三审:熊佳斌

来源:衡南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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