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3-02-20 10:32:15
作者|黄荣(湖南浏阳人,经济法学硕士,现任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工作站志愿律师)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解决流程一般采取“一裁两审”制度,即一般情况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需首先提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一审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流程较之一般民商事案件,多了一个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故如果走完全部流程则需耗费漫长的时间。对于急需获得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劳动者而言显然“不友善”。部分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一裁两审”制度“给予”的充分时间转移、藏匿财产,逃避债务,最终导致劳动者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从而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本文旨在解决劳动者的上述窘境,探讨劳动仲裁阶段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律师解读】在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判例中,法院适用本条规定作为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个人认为,法院适用该条规定不是非常严谨。根据仲裁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和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可知,第二十八条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等经济纠纷,而不适用于劳动仲裁。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36号)
(十四)在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可能有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移交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作出后,应向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委员会应将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可能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二十二、 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在接到劳动者提交的申请后48小时内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移交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清单、用人单位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8〕118号
(二)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可应劳动者的申请,向人民法院转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和处理,并将结果通知仲裁委员会。
【律师解读及建议】从国家和地方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第3至6)可知:
(1)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请人可能有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其中的“等”字意味着除了列举的转移、藏匿财产的行为之外,如被申请人有其他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行为,申请人也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的主体是仲裁委员会,不是申请人个人。在实务中,部分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可能办理财产保全的案件比较少,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甚熟悉,直接拒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建议申请人诉讼时再申请,抑或叫申请人拿着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直接找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述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申请人应该据理力争,请求仲裁委员会将上述材料转交法院。如果财产保全相关材料提交法院后,法官不同意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可提起上诉。
二、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相关判例
1.案例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206财保35号,张某林、宁波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提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某林,男,19×5年2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宁波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张某林与被申请人宁波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张某林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年12月7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宁波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总金额为9693.64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张某林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93.6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受理费117元,由申请人张某林负担。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案例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104财保232号,钟某飞、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申请人:钟某飞,女,19×7年12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钟某飞于2019年7月2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352元的财产。2019年7月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钟某飞与被申请人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35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4元,由申请人钟某飞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案例三: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583财保7号,范某丽、方某情与昆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申请人:范某丽,男,19×9年6月28日生。
申请人:方某情,女,19×7年11月29日生。
被申请人:昆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范某丽、方某情于2018年1月31日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37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建议函》得知,申请人范某丽、方某情因被申请人昆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不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37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三、【律师解读及建议】
在案例一中,提请人为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这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的主体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实务中,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建议分别以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抬头各撰写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内容稍作修改,更换抬头即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一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另一份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后附财产线索,如果没有财产线索或者财产线索较少,建议附上一份《网络查控申请书》,以便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帮助申请人查找被申请人的财产。
另外,法院最终保全的金额不足一万元,这也给我们一些启发,我们不能因为保全金额小而担心法院拒绝做保全而不提出保全申请。实务中,有些法官因为金额小会拒绝做财产。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据理力争,请求法官做保全。如果法官仍然不做,应请求法官出具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并提起上诉。
虽然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诉讼每件只收10元,但在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一般会按照保全金额比例收取保全费。
由于部分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可能对财产保全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甚熟悉,直接拒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时有发生。建议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列明法律依据(详见本文第二部分法律依据),并在后面附上几篇当地的法院劳动仲裁阶段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详见本文第三部分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相关判例),以便取得仲裁员和法官的信任,并顺利办理好财产保全。
责编:张德会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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