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新报 2023-02-03 14:41:01
科教新报·新湖南客户端讯(记者 董以良)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跨学年收费,严禁民办学校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近日,湖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将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通知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 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按国家其他规定进行监管)。
通知指出,民办学校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以学校名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民办学校新开银行账户,须同步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将账户纳入监管,并在15日内将新开账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抄报教育主管部门。将建立统一的湖南省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平台,公开招标委托一家银行进行监管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营,省市县三级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级对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管。民办学校须按要求与教育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委托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
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跨学年收费,其他民办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学校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审批程序。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制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并完善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实行民办学校资金账户利益关联方交易、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制度。
通知强调,民办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和抽逃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奖励、补助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严禁民办学校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借贷。依法依规借入款项只限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应当主要用于本校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分配或分红;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每 年应从经审计的学校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同时,教育主管部门每4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主管的所有民办学校开展一次财务审计。必要时,教育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民办学校特定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对财务审计发现的问题,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当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采取核减招生计划、扣减财政扶持资金、评先评优一票否决等措施进行处置。
教育、商业银行等部门将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信息,及时研判风险,做好风险排查和处置化解工作。民办学校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协议约定,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流程,切实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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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教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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