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系列解读七

  湖南住建   2022-12-01 09:01:02

Q:安全排查是发现风险隐患的重要方式,《若干规定》对安全排查制度作了细致的安排,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A:安全排查是自建房安全监管闭环的重要抓手,也是本次立法的亮点之一。“4·29”望城事件发生后,省政府专门制定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在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大量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充分证明了安全排查的重要性。因此,为从源头解决房屋安全隐患,《若干规定》设置了政府安全排查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若干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第二,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长效的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

第三,突出安全排查的重点。

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第四,注重排查的效果。

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供稿人:政策法规处 郑涛)

责编:张云龙

来源:湖南住建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