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押期间应折抵刑期 一天也不能错

  新湖南客户端   2022-12-20 11:37:20

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翔  通讯员 李娜)“我是一个罪犯,家里穷没有文化,更不知道怎么计算刑期,没想到你们检察官发现了,还这么重视,在短时间帮我纠正了,还没有影响我这次减刑。” 在检察官通过远程视频向罪犯曾某香宣读《刑事补充裁定书》时,她意外又感动地说。近日,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远程视频向罪犯曾某香宣读刑事补充裁定书时,她既意外又感动,并再次写来言辞恳切的感谢信,表示会励志新生,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2022年9月,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收到监狱移送的曾某香提请减刑案,经初步审查发现,该犯的原判决可能存在应予折抵刑期而未予折抵的错误。

经查,罪犯曾某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3年3月7日止。承办人审查时发现,罪犯曾某香于2019年12月4日被抓获,抓获时曾临时寄押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4天,寄押期间未折抵刑期。

罪犯曾某香本次系提请减余刑,可能经法院裁定减刑释放。但本案原审法院系外地法院,监督纠正刑期如果耗时过长将影响该犯本次提请减刑。检察官深知刑期问题不仅关乎服刑人员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通过讯问服刑人员、调取案卷、与原审法院承办人沟通等方式,查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准确情况。3日后原审法院通过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曾某香应予折抵的4天,均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据此刑事裁定书,结合该该犯原判犯罪性质、情节,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出具了建议予以提请减刑的反馈函,获监狱采纳。2022年10月31日,法院裁定罪犯曾某香减刑两个月。

一审:李翔

二审:罗霞

三审:万朝晖

责编:陈佳婧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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