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系列解读六

  湖南住建   2022-11-27 10:36:46

Q:严格按照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建设,是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请问《若干规定》对居民自建房的建设安全作出了哪些规定?

A:从目前发生倒塌事故的自建房来看,基本上都存在建设手续不全、没有专业的设计施工、建设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若干规定》主要提出如下针对性措施,保障居民自建房建设安全。

第一,严格建设审批监管。

长期以来,居民自建房粗放发展,居民建房手续不全,建设活动未被全面纳入监管,建设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因此,《若干规定》明确,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并依法进行建设。同时,要求建立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此外,还专门设置法律责任,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规范设计、施工活动。

长期以来,居民自建房缺乏专业的设计、施工队伍参与,不仅无法保证建筑质量,还容易诱发安全事故。因此,《若干规定》明确,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居民建设低层住宅,可以选用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三,建立竣工验收制度。

建立竣工验收制度是《若干规定》的一个亮点。竣工验收是把好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建房工程由施工建设转入使用的标志。如缺乏竣工验收程序,易导致自建房隐藏的质量问题未被及时发现、整改,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若干规定》明确,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供稿人:政策法规处 郑涛)

责编:张云龙

来源: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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