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系列解读五

  湖南住建   2022-11-26 10:36:46

Q: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划分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最关心的问题,《若干规定》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A: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关系到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切身利益,本次立法非常重视使用安全责任划分的问题,《若干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明确。

第一,明确责任主体。

我们在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许多自建房存在“住改商”“商住两用”的情况,导致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同,责任不清。《若干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可以约定由谁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二,明确使用责任。

在具体使用责任方面,《若干规定》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以下几点要求:首先,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其次,要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对于存在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因事故导致受损,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情形,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再次,突出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的使用安全责任,对经营业态种类和从业人数、消防安全、工业生产以及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居民自建房的安全鉴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明确法律责任。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自建房未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安全鉴定合格证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违法行为,《若干规定》均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供稿人:政策法规处 郑涛)

责编:张云龙

来源: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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