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智库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绿色发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2-11-25 12:03:27

导读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如何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湖南日报《理论·智库》特约请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刘期湘 贺晓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深入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引领美丽中国建设,将绿色转型、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碳达峰、碳中和推进等纳入法治轨道,大力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绿色发展工作法治化。

健全“绿色法网”,赋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良法”是“善治”的逻辑起点。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形成量质并举、务实管用、重点突出的生态环境法制规范体系,但随着绿色发展深入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应与时俱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形成精细化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为推进产业绿色转型提供全过程制度支撑。落实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条例,对相关配套规章和实施细则及时查漏补缺,推动修订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对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实行分类、分级、分层、分流认定,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避免模糊责任,防止推诿扯皮。

加快制定“双碳”评估指标体系,以法治助力产业升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双碳”标准,构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能源“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应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需求,加快完善碳排放监测、核算、核查、报告与评估等碳达峰急需的基础通用标准,积极研究制定碳中和基础与管理标准;紧跟节能低碳等技术发展趋势,推动技术研发与标准研制协同布局,引领“双碳”重点领域技术革新。

完善对绿色科技创新的法律保障,强化产权保护。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金融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各地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推行绿色技术质押融资、信用贷款,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的绿色创新。

提升执法效能,创新绿色发展监管机制

生态环境执法是法治护航绿色发展的重中之重,应从“监测”与“管理”两个重点环节入手,提升执法效能。

强化精密智控,开展实时动态监测。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企业环境监管平台,保障重点领域或行业数字监管全覆盖、全参与,打通平台壁垒和数据孤岛;充分利用数据反馈、智能预测等科技手段,并运用信息化技术生成环保码(红、黄、绿),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问题、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明确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实施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分区域管控;推行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恶意违法企业实施精准监管、严惩重罚;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给予企业一定容错空间,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压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主体责任,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大合力。

提升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司法机关应设立企业服务专区,编制企业服务指南,提供行业环保技术指导等“全流程一站式”服务;加大生态法治宣传,建立生态环境服务进园区、进企业常态化机制,为重点领域、行业规模化企业组建、整合、交易提供法治指导,助推绿色企业转型升级;用政策扶持、行政便利引导企业合规经营,鼓励企业主动建立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签署合规承诺。

筑牢司法屏障,守卫绿色发展底线

公正司法是法治保障的底线。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与一般民事违法或刑事犯罪不同,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被侵权人或被害人,司法程序的启动必须重点依靠相关职能部门;另一方面,生态环境违法涉及多种专业性指标与类型,增加了司法审判难度。为此,尤其要注重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屏障。

强化司法审判的专业性,探索一体化审理。积极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设立专门环境司法机构,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推动环境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一体保护新模式建设,深化环境治理协同联动和多元共治。

强化生态检察,完善生态检察监督模式。构建“派驻检察室+”生态环境检察新格局,将生态检察工作拓展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各环节,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监督模式。

坚持惩治并重,创新司法举措。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积极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方式,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作者分别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湖南工商大学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责编:杨兴东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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