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消保︱销售渗水汽油致汽车受损,加油站赔10万元维修费

肖祖华   新湖南客户端   2022-09-26 10:16:39

湖南日报6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肖祖华 )日前,省消保委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加油站销售渗水汽油致消费者汽车受损,经调解,加油站赔偿10万元维修费用。

2021年3月11日,范先生到怀化市通道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开车途中在通道县南方加油站加了433元95#汽油,他驾驶该车从加油站行驶至万佛路永红建材店门前突然熄火,汽车无法启动。行驶距离大约为两公里。范先生立即拨打奔驰道路施救电话,奔驰施救方将车拖至桂林市奔驰4S店。

经查:发动机缺缸,汽油呈乳白色分层、底部絮状、混浊,确认是汽油质量差造成熄火,需清洗油路,检修油路发动机,更换损坏配件。清洗油路时发现:油箱、低压泵、高压泵整体乳白色,底部混浊、杂质较多,四个喷油嘴无法继续使用。经内窥镜检查发现:发动机四个缸全部进水、生锈、有碎片等杂质,需更换发动机和油路配件。

接诉后,通道县消委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赴南方加油站调查。经查,车辆熄火原因是南方加油站对其加油站库存油罐防水措施不当,由于连日大雨造成雨水渗入库存油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对外销售。经调解,南方加油站同意一次性支付范先生10万元用于车辆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加油站因防水措施不当导致存贮的汽油进水,售出后造成消费者汽车受损,理应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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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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