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发展格局中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2-09-08 23:51:39

蔡宏亮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对我国劳动关系的模式选择、体系运行、机制协调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坚持源头预防化解的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疫情常态化下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压力,统筹做好企业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强稳岗位促就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将稳定就业岗位的扶持政策拓展到新业态领域,支持新业态新经济大力发展,积极从源头预防化解风险。健全预警管理系统。完善劳资纠纷预警系统,实行劳动关系预警网格化管理,发挥企业工会、社区和劳动监察部门联动优势,实行预警预报互通制度,提前介入劳动争议化解矛盾,尽量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完善申诉处理机制。积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调动基层治理的积极性。建立企业“党委领导、工会牵头、人力资源部门参与”的员工申诉处理机制,健全基层劳动争议委员会并与企业员工申诉处理机制衔接,有效监测化解劳资冲突隐患。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商机制。强化多元主体支持和配合,有效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做好集体协商有序引导。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协调稳定灵活用工领域劳动关系的作用,引导新业态行业企业和劳动者确立“共商、共赢、共享”的协商目标,坚持合法合理、利益兼顾、因企制宜、稳定有序的协商原则,切实兼顾好企业和职工利益。完善集体协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作用,健全集体协商对口联系制度、履约监督制度、运行评估制度等机制,在形成“党政主导、三方协作、多方配合、劳资互动”工作格局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提质升级。发展集体协商社会组织。加强基层协调劳动关系专业技能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调解机构作用,努力化解劳资集体协商冲突,着力构建有效的劳动关系调停调解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有序引导推动集体协商调解组织的发展。

坚持依规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当前,社会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上升,对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加强法治化治理。增强基层治理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模式,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多措并举整合劳动关系协调治理的基层力量,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多元调解模式。积极探索党委、政府、工会同心协力实施对劳资经济利益纠纷的治理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工会、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在劳动关系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综合治理机制。提升依法治理水平。探索建立法院与工会联动治理劳资矛盾机制,提高劳动关系领域法治化水平。探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维权机制,开展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全方位协作,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立足新发展阶段,需要构建高质量的和谐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在利益分配上客观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利害关系,导致劳动者、企业长期存在矛盾与问题。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和谐共赢,需要有“超前”的眼光,将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风险从源头防住。民主协商是高质量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重要方式,劳动关系双方应相互尊重、支持、合作,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基础上寻求长远发展之路。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高质量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基本保障,应不断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劳动法治建设的前瞻性、差异性、精准性,确保高质量劳动管理的科学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编:杨兴东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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