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医疗保障局 2022-01-07 16:05:11
根据《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29号)、《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1〕41号)及《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州医保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吉首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作出部分调整:
一、住院基本医疗政策的调整
1.将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六重保障措施统一转换为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
2.基本医疗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不再对特定人群实施提高报销10%比例、降低和取消住院起付线等倾斜支付。
3.不再执行特困人员、建档立卡户、农村低保户住院基本医疗报销财政兜底政策,即:不再执行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85%、县域外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80%政策。
4.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州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
备案方式:①凭患者身份证到医保大厅11号窗口进行备案;②关注“吉首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备案;③智慧人社手机APP备案;④电话备案(0743-2813127)。
二、大病保险政策的调整
1.大病保险年度补偿限额额度由原来的30万提高至40万元。
2.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畴。
3.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即: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
1.根据《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文件精神,医疗救助分为以下三类人群: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救助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纳入监测范围的防返贫监测对象。
三类救助对象: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2.再救助政策:对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
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3.对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职工医保报销咨询电话:0743-2813117、2813409
居民医保报销咨询电话:0743-2813127、2813106
责编:李寒露
来源:吉首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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