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湖南住建   2022-01-05 09:41:06

近年来,国内城镇燃气事故频发,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反映出燃气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短板。当前燃气进入管网老化、隐患增多和新建规模迅速扩大的阶段,一旦管控不力极易形成系统性安全风险。为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结合《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城乡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摸清底数、强化措施,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五个一批”),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围绕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加强用户用气安全管理,加快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设,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要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和车辆及从业人员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各地要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行为,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许可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纠正许可发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要对城镇和乡村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酒店宾馆、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城市综合体、在建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未定期检测或功能过期失效、管道燃气用户不安装紧急切断阀等风险隐患。要建立燃气安全“三员”(街道乡镇协管员、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专管员和用气单位燃气安全员)制度,公示相关人员信息,提高用气安全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要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墙壁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燃气灶具和气源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风险隐患。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推荐使用铠装软管,管道燃气用户推荐使用金属波纹软管。各地要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充装报废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改装钢瓶、“黑户瓶”以及钢印标识不清和严重损伤等其他不合格气瓶,严禁充装非自有气瓶和未在本单位建立电子档案并附有信息识别码的气瓶,严禁关闭充装区域视频监控。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非法充装、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二甲醚等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黑气”市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要对在建市政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并会同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并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不得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清退,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要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不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要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走向分布等资料,并对 2000 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要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不同压力的燃气管道使用无有效阻断措施的旁通等方式进行连接、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此外,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辖区城镇及乡村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提高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度安排

从 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12月)。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召开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各地组织燃气相关企业根据排查整治工作任务逐条开展全面自查,排查出的隐患企业要自查自纠、立行立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台账清单(附件 2)。各地在燃气相关企业自查基础上,对企业管理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用户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摸清本地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燃气用户台账、燃气经营企业台账,以及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台账清单(附件 3)。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各地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坚决整改到位,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启动《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督导,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全链条燃气安全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全省燃气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成立省级燃气安全生产专家库,依托有关企业建立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压实责任。各地要建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制,燃气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专班,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贯彻落实“五个一批”的总体要求,对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许可证、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快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步伐,2022 年底前实现全省灰口铸铁管、带病服役管道改造更新全部清零,管道被压占改造情况基本清零,不能清零的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制定计划尽快整改到位。要严格落实燃气企业供气安全责任,认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整改到位,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应立即停止供气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要指导街道、社区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做好入户安检工作。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运输行为的排查整治,检查运输车辆及人员证照、危险货物运单、遵章运行情况,加强对无证无照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黑车执法打击力度。燃气管理、商务、应急、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要督促餐饮场所依法尽快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各地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快推进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 系统),提高燃气安全监测预警能力,2022 年底前地级城市管道燃气企业要率先建成 GIS、SCADA 系统。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地要加强燃气安全执法,严格燃气经营、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行政许可审批和燃气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落实燃气经营及使用安全状况、燃气销售网点条件等行政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企业主要责任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采取燃气安全保护措施而擅自动工、餐饮场所不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等要重点执法。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要加强燃气安全执法监督,开展燃气安全执法行为专项检查,督促燃气安全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改变“只检查不处罚”的现象,杜绝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执法乱作为。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地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于 2022 年 5 月、9 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及燃气安全执法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强燃气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管能力。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推广燃气安全宣传进学校、进社区,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鼓励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按规范要求使用燃气设施,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

请各地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分别于2022 年 2 月 20 日、5 月 20 日、8 月 20 日、11 月 20 日之前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见附件 1)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冯磊

联系电话:0731-88950568,18390009112

电子邮箱:hunanrxmsc@163.com。

责编:张云龙

来源: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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